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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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管制電信綫料暫行辦法


  一、各縣市民間(包括住宅、攤販、商店、工廠)禁止買賣長度超過(50)公尺線徑在1.6公厘至4.0公厘的舊銅鐵線如有違犯卽以破壞電信線路論,予以沒收究辦。

  二、凡發賣線徑在1.6公厘至4.0公厘的新銅鐵線,須以發貨單及海關稅單爲憑,否則作私貨或窩藏論予以沒收究辦,至該項發貨單及海關稅單有效期間應至單內載明之線料售完爲止。

  三、發賣前項新線商店,應逐日將售出數量詳細登記註明發票號數,當地電信管理機構得有權隨時會同當地政府到各商店檢査。

  四、購買新線料廠商或私人,須持有商店發票爲憑,否則一經査出,以窩藏論,予以沒收究辨。

  五、廠商或私人,如有積存舊線料,應卽向當地政府呈報,否則,一經査覺,以購買贓物論,予以沒收究辨。

  六、如有人携帶來歷不明之線料求售時,應卽密報當地政府或治安機關,如因而破獲匪贓時當優予給獎。

  七、凡廠商及非通信機關部隊,所有新線料,由甲地轉運乙地時,應持具海關稅單,否則以來歷不明論,予以沒收;至舊線料,祗限於通信機關或部隊得持各該機關部隊的證件轉運,其他廠商私人等,一槪不准轉運。

  八、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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