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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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轉發關於電信總局對政軍報話收發的辦法

辦字第七六號  一九五〇年元月十一日


本府各廳、局、會、各專署:

  接軍管會第六區電信管理局業字第(三五一柒一)號代電轉來電信總局規定政軍報話收發辦法一份特轉發你們參考。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附:政軍報話收發辦法一份


政軍報話收發辩法

(電信總局1225  1418)電


  (一)專署或相當於專署以上之行政機關及財經系統機關暨其所屬無營業性之企業工曠農林漁鹽稅務金融等管理機關使用蓋有印信及主管印章之發電紙因公發電均暫照尋常私務電價目三份之一計費作爲政電報類列(S)加急者報費加倍報類爲(DS)有營業性之財經系統機關如鐵路局貿易公司人民銀行分支行等因公發電不論明密應照尋常私務電計費作為全價政電報類爲(S/ P)加急者報費加倍報類爲(DSP)

  (二)軍分區以上軍事機關及野戰軍部隊持用蓋有師部以上印信並經發電部份指戰員蓋章或簽名之發電紙因公發電照政電收費作爲軍電普通者列(M)加急者列(DM)報類。

  (三)政電軍電加急者除報類分別以(DS)或(DM)分別外電首應加(急)或(URGENT)字様納費業務標識作一字計費不能再用以往(1MD)或(SD)等字。

  (四)軍政通話照各種通話價目減半以專署及軍分區以上軍政機關及野戰軍團部以上所發者爲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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