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第1期

195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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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通令

防止破壞與盜電信交通設備的辦法

辦字第三一〇號   一九五〇年二月五日


各專署各縣市人民政府:

  查各地的電信交通設備,常被潛伏的匪特份子破壞,若不嚴加制止不但妨碍電信暢通,且國家財產亦遭受重大損失,爲防止今後續遭破壞與偷盜起見,特規定辦法如下:

  一、各級政府須對羣衆經常進行保護國家財富的宣傳敎育,提高大家維護線路的責任心,並發動檢舉盜竊破壞份子。

  二、各縣政府及公安機關應以保護電信設備爲其重要工作之一,會同當地電信局劃分綫路地段,責成各區鄕村人民政府組織羣衆執行保護綫路任務,並對巳發生破壞事件認眞佈置破案。

  三、禁止電信綫料自由買賣(詳細規定見「關於管制電信綫料暫行辦法」)

  四、對破壞及偷盜有實據之案犯,應嚴予懲辦,對捕捉案犯有功及檢舉破壞份子因而破案者,應予獎勵。以上各項仰卽遵照並轉飭所屬切實執行為要。

  此令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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