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通令
防止破壞與偷盜電信交通設備的辦法
辦字第三一〇號 一九五〇年二月五日
各專署各縣市人民政府:
查各地的電信交通設備,常被潛伏的匪特份子破壞,若不嚴加制止不但妨碍電信暢通,且國家財產亦遭受重大損失,爲防止今後續遭破壞與偷盜起見,特規定辦法如下:
一、各級政府須對羣衆經常進行保護國家財富的宣傳敎育,提高大家維護線路的責任心,並發動檢舉盜竊破壞份子。
二、各縣政府及公安機關應以保護電信設備爲其重要工作之一,會同當地電信局劃分綫路地段,責成各區鄕村人民政府組織羣衆執行保護綫路任務,並對巳發生破壞事件認眞佈置破案。
三、禁止電信綫料自由買賣(詳細規定見「關於管制電信綫料暫行辦法」)
四、對破壞及偷盜有實據之案犯,應嚴予懲辦,對捕捉案犯有功及檢舉破壞份子因而破案者,應予獎勵。以上各項仰卽遵照並轉飭所屬切實執行為要。
此令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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