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對於原屬國民黨軍隊如已經起義參加人民放解軍者其家屬應與解放軍享受同等優待不得歧视
發文民字第一六三號 公元一九五零年二月廿二日
紫金、五華、河源、龍川等縣人民政府
接中國人民解放軍粤贛湘縱隊第四支隊司令曾天節政委鄭群二月六日參四字第八〇二號代電:「現據職隊紫、五、河、龍籍同志報吿稱『職等參加人民解放戰爭爲時旣十閱月對於家庭則本犧牲小我完成大我之旨,全然放棄,惟現全面勝利,而我政府封於現役軍人家屬,均有優特之規定,前蒙發給現役軍人証明書,當卽寄囘家中,希冀持此證書得到優待,現接獲家人來信,鄕內政權機關人員對於職等家屬,不但不予優待,反且不顧實情,任意苛派出谷或其他派欵,職等過去係屬職業軍人,
家人給養全靠薪餉維持,但現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對於家庭完全置棄,生活艱苦不可言喻,今復遭受苛派出谷間或無法應交,則竟强言恫嚇或拘押,而對邊縱東二支服務同志,則可享受優待,似此歧視,殊屬有違政令,爲此聯名瀝情,懇請迅賜轉呈省府,准飭紫、五、龍、河等縣政府,嚴飭各鄕村政權機關人員,應予遵照政令辦理,不得歧視,所有苛派職等家屬出谷,予以優待豁免,幷設法照顧職等家屬,俾無內顧之憂,安心服務,實感德便』等情,查所稱各節屬實理,合備文轉呈鈞核,敬乞准予轉飭紫、五、龍、河等縣政府,嚴飭各鄕遵照政令辦理,不得歧視,使各指戰員得以安心服務」查原屬國民黨部隊之軍人,如已起義投誠或被俘後經過改造,現已參加人民解放軍者,其家屬應與解放軍軍人家屬同等優待不得歧視,邊縱第四支隊所陳各節應即迅速深入檢查處理報來,此令。
主席 葉劍英
副主席 方方 古大存 李章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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