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年節暨紀念日放假辦法
政務院第十二次政務會議通過
爲統一全國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起見,規定下列各項辦法:
甲、屬於全體者:
一、新年:放假一日,一月一日。
二、春節:放假三日,夏歷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三、勞動節:放假一日,五月一日。
四、國慶紀念日:放假二日,十月一日、二日。
乙、屬於部份人民之節日,爲了便於部份人民的羣衆活動,得放假半日,或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參加慶祝:
一、婦女節(限於婦女)三月八日。
二、靑年節(限於中等學校以上的學生)五月四日。
三、兒童節:六月一日。
四、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限於軍隊及軍事機關)八月一日。
丙、其他:
一、凡屬少數民族習慣之假日,由各少數民族集居地區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種紀念日如二七紀念,五卅紀念,七七抗戰紀念,八一五抗戰勝利紀念,九一八紀念,護士節,敎師節,記者節等均不必放假。
丁、凡屬於全體之假日如適逢星期日,應在次日補假。凡屬部分人民之假日如適逢星期日,則不補假。
政務院三十日發佈公吿,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元旦和春節,除放假外一律不許宴客,收送禮物,並不相互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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