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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25-07-09 11:02:51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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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哲学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25〕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30日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勇担新时代的文化使命,以优秀的研究成果推动广东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省社科成果奖)。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委宣传部负责省社科成果奖的管理工作。在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成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负责评审工作。省评审委主任由省委宣传部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委宣传部分管社科理论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省社科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内有关高校社科单位负责同志担任。省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设在省社科联,承担省社科成果奖评奖日常工作。

  第三条 省社科成果奖评审每两年举办一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500项,成果形式分著作、论文、调研报告三种,各设特、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含特等奖)不超过110项,二等奖不超过195项,三等奖不超过195项。在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申报一项成果参评。

  第四条 获奖成果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一次性奖金,标准为:一等奖著作5万元/项,论文3万元/项,调研报告3万元/项;二等奖著作3万元/项,论文1.5万元/项,调研报告1.5万元/项;三等奖著作1万元/项,论文0.5万元/项,调研报告0.5万元/项。

  第五条 在广东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个人或集体,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含专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人文社科普及读物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理论文章,被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厅局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纳的研究成果(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均可列入评奖范围。教材、教辅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第六条 省社科成果奖的评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评审流程、严格评审纪律,加强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营造良好学术生态。

  (三)坚持增强主体性、原创性,倡导真研究问题、研究真问题,立足中国田野、研究中国实际、发展中国理论,积极推进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

  (四)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对成果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区分。

  第七条 省社科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评、终评、核准和公示的程序进行。

  省评审委下设学科评审组(以下简称学科组)。初评、复评由学科组专家负责,终评由省评审委负责。学科组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核准由省委宣传部负责。

  第八条 申报省社科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须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和诚信审查,经所在单位公示后向指定的受理单位汇总申报。省评审办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省社科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异议受理制度。

  第十条 获奖者的有关获奖证明材料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时的参考。

  第十一条 参评成果不符合政治导向要求,申报个人或集体存在弄虚作假或侵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由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存在以上行为的,取消申报人连续两届申报省社科成果奖资格。学科组专家、省评审委成员或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取消其参与评审的资格,并由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省社科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经费及奖金,由省财政在预算额度内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十三条 省社科联根据本办法制定省社科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按程序报省委宣传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2日印发的《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