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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琴澳旅游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 : 2024-04-29 11:27:54 来源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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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委会各工作机构: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琴澳旅游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4年4月28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琴澳旅游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利内地居民旅游团多次往返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促进琴澳旅游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实施进一步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多次往返琴澳旅游团(以下简称琴澳旅游团)的内地居民,通过由合作区认定的旅行社组团(以下简称组团社)或接待(以下简称接待社)多次往返澳门特区和合作区旅游,旅游团人数2人以上(含2人)40人以下(含40人),持琴澳旅游专用往来澳门团队旅游签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人员,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合参加琴澳旅游团的内地居民,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旅游团应当整团出入境,整团在澳门特区及合作区范围内活动,且必须由旅行社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领队或导游须取得相关资质。

第二章   旅行社的资质认定

  第四条  从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琴澳旅游团组团经营业务的旅行社,须由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认定标准及办法由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后确定。旅行社取得经办琴澳旅游团资质后须在合作区官方申报平台申报注册。

  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已认定的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旅游管理、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旅游团组团及出入境流程

  第五条  内地居民参加琴澳旅游团须向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所认定的符合资质的旅行社报名,按要求提交个人资料,旅行社须与参加琴澳旅游团的内地居民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明确双方义务、权利、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

  第六条  旅行社应当在琴澳旅游团计划出境日前10个工作日,在合作区官方申报平台上统一申报有关旅游团名单,申报信息包含组团社信息、参团人员身份信息、团组编号、计划出入境时间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官方申报平台向参团旅客定向发送确认短信。旅客凭确认短信到全国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窗口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琴澳旅游专用往来澳门团队旅游签注,并在办妥证件后及时反馈组团旅行社。

  第七条  琴澳旅游团首次出境前往澳门特区可从全国开放口岸出境,入境澳门特区后,7日内可经横琴口岸多次往返澳门特区和合作区。期间旅游团旅客经横琴口岸以外的其他口岸从澳门特区入境内地的,其所持琴澳旅游专用往来澳门团队旅游签注即自动失效。

  琴澳旅游团行程开始后,不得增加或者调换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团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办理。

第四章   旅行社及参团旅客责任

  第八条  旅行社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并负有以下责任:

  (一)旅行社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琴澳旅游团的组织及管理服务,不得泄露参团人员信息、非法买卖名单表或利用名单表削价竞争。

  (二)旅行社接受旅客报名时应核实报团旅客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对不符合参团条件的,不予接受其报名参团。

  (三)旅行社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旅游团组接待管理规则、旅行社工作职责等制度。

  (四)旅游团应当整团出入境。对确需提前离团的旅客,由旅行社向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报备,并通报横琴口岸边检机关。

  (五)旅行社要向旅客宣传有关出入境管理、海关管理法律法规,发现旅客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及时报公安机关、边检机关或海关处理。

  (六)旅游团成员非法滞留境外的,除按旅游服务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责任外,还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七)旅游团成员在参团期间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旅行社应及时报告当地执法机关并协助查处。对具有不予配合、刻意隐瞒情况等情形的旅行社,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部门机构职责

  第九条  合作区执委会应部署执委会各相关部门落实有关工作,依法加强琴澳旅游团监督管理,对组团社和接待社进行监督指导,做好对有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合作区执委会应当协调合作区公安机关,横琴口岸边检机关、海关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加强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