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琴澳旅游团经办旅行社资质认定办法(试行)》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4月28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琴澳旅游团经办旅行社资质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琴澳旅游团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为明确从事琴澳旅游团经营业务的组团旅行社资质认定的标准、程序及监督管理等事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机构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济发展局)负责对提出申请的旅行社进行资质审核、认定、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认定条件
申请资质认定的旅行社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出境、入境和国内旅游业务经营资质,并具有组织和承接旅游团组业务的能力与资质;
(二)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联机构或者异常经营机构名单内及“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负面公示信息;
(三)具备健全的旅游风险防控机制和应急预案;
(四)拥有良好的行业信誉和客户评价。
第四条
申请材料
提出申请的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琴澳旅游团经办旅行社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
(二)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社会信用承诺书;
(七)旅行社关于开展琴澳旅游团的旅游风险防控机制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助于认定的材料。
第五条
审核
经济发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示
除特殊情况外,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合作区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在公示期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及电话等方式向经济发展局提出异议,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由经济发展局核查。
第七条
认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经济发展局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同时向珠海边检总站、合作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经济发展局将结合有关细则的执行情况,合理认定旅行社的数量。
第八条
监督管理
获得资质认定的旅行社应当接受经济发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开展有关业务。
第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琴澳旅游团经办旅行社资质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