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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支持港澳青年实习就业与创新创业资助计划》的通知

时间 : 2022-08-15 11:17:37 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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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支持港澳青年实习就业与创新创业资助计划》已经区政府八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支持港澳青年实习就业与创新创业资助计划


  1.引言

  1.1.宗旨与目的

  1.1.1.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下称“深圳园区”)便利地理位置和体制机制优势,推动港澳青年在深圳园区聚集发展,将深圳园区打造成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首选地,根据《关于支持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建设国际开放创新中心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措施。

  1.2.支持重点

  1.2.1.本资助计划重点支持符合深圳园区重点产业领域(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探索的机构和人员。

  1.3.资助类别

  1.3.1.本资助计划具体包括港澳青年实习就业资助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资助。

  2.各主体定义

  2.1.港澳青年

  2.1.1.港澳青年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a)港澳居民或毕业于港澳高校的内地居民;

  (b)16—45周岁之间;

  (c)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在境内外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2.2.港澳青年初创企业

  2.2.1.港澳青年初创企业是指在深圳园区依法注册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合法经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a)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股份25%以上比例;

  (b)如港澳青年以境外企业作为在深圳园区注册企业股东,则其持有境外企业的股份比例经折算后直接持有深圳园区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股份不低于(a)所述比例;

  (c)截至申报资助之日,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应在5年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应在5000万元以下。

  2.3.主管部门

  2.3.1.深圳市福田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发展事务署(简称“合作区事务署”)是本资助计划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开展受理、审核、资金下达等工作,以及对资助计划开展年度评估。

  3.港澳青年实习就业资助计划

  3.1.港澳青年实习资助

  3.1.1.符合深圳园区重点产业领域的深圳园区企事业单位为港澳青年提供实习岗位,每接收1名在校港澳青年大学生,实习单位可以按本科生每人2250元/月,硕士生每人3750元/月,博士生每人6750元/月给予实习基地补贴标准获得资助。

  3.1.2.获得实习资助的实习期要求至少1个月以上,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3.2.港澳青年毕业生生活资助

  3.2.1.在符合深圳园区重点产业领域的深圳园区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港澳青年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给予本科生2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资助:

  (a)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申请资助时提交的凭证为准;

  (b)毕业证(学位证)发放之日起,5年内与深圳园区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期限以上的劳动合同。

  3.2.2.此项资助每人仅可申请一次,每年补贴总额定量,超出部分纳入下一年计划。

  3.3.港澳紧缺人才税负补贴

  3.3.1.对在深圳园区工作的港澳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深圳市政策规定,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参照《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2021)》进行英才认定。

  3.4.港澳青年居住保障

  3.4.1.深圳园区为港澳青年提供即来即住的7天免费酒店住宿。在深圳园区企事业单位实习或就业的港澳青年可申请享受福田人才驿站一个月免房租支持,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可享受5折房租支持,租期最长为一年。

  4.港澳青年创新创业资助计划

  4.1.港澳青年创业启动资助

  4.1.1.港澳青年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在深圳园区依法注册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a)获得香港民政事务局、香港青年发展委员会、香港创科署、香港科技园、香港数码港、澳门经济局、澳门青年创业孵化中心、台湾工研院等机构资助的,按实际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b)获得香港、澳门地区高校设立的创新创业资助计划的,按照实际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c)获得国家、省级或香港、澳门、广州、深圳等地政府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按参赛项目获得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获得多项赛事奖励的,可选择最高奖励金额申请配套奖励。

  4.1.2.上述单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港澳青年初创企业,可享受叠加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2.港澳青年初创企业成长奖励

  4.2.1.港澳青年初创企业,在深圳园区依法注册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a)在注册成立1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3%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b)在注册成立2年内累计获得500万元以上投资,或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从业人员中实际在岗工作满一年的港澳青年人数在2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4.3.港澳青年初创企业办公空间费用支持

  4.3.1.深圳园区的港澳青年初创企业,经核准,按最高不超过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对实际租赁面积予以租金支持。

  4.3.2.一般而言,单个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人均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从第一次支持时间起算最多支持36个月。

  5.资助申请流程

  5.1.提出申请

  5.1.1.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申请公告和流程安排,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5.2.受理申请

  5.2.1.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经核对证明材料原件无误且材料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经核对证明材料原件有误或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待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

  5.3.部门审核

  5.3.1.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予以说明。

  5.4.上报审批

  5.4.1.由主管部门报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报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具体解释权归属合作区事务署。

  5.5.公示

  5.5.1.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将以公开挂网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

  5.6.异议处理

  5.6.1.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主管部门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后反馈给异议人。

  5.7.资金下达

  5.7.1.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按批次拨付支持资金。

  5.8.监督检查

  5.8.1.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8.2.获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在资助申请、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且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可终止其享受的相关资助,追回其已享受的相关扶持奖励资金以及同期银行利息,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或扶持资金申请;对尚未发放的,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附则

  6.1.1.本资助计划常年接受申请,办理总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具体解释权归属合作区事务署。

  6.1.2.本资助计划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涉及资助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6.1.3.在深圳园区发展的台湾籍及海外青年参照本资助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6.1.4.本资助计划与福田区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6.1.5.本资助计划自2022年7月1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