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动态 > 地市动态

《广州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奖励暂行办法》7月起实行

时间 : 2020-06-12 09:29:10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打印】 【字体:

  7月1日起,广州垃圾分类先进个人、家庭和单位可获现金奖励。近日,《广州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将于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单位最高可获奖励3000元,个人最高可获奖励1000元。

  每年800万奖励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广州去年开始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全覆盖。2019年以来,全市8369个居住小区已全部完成楼道撤桶定时定点投放,“楼道撤桶率”达10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6%,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全市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1.554万吨/日,生化处理能力超过4000吨/日,形成了“焚烧为主、生化为辅、填埋兜底”的垃圾处理新格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鼓励和引导机制,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46条“本市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给予奖励”,结合广州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编制了《办法》。

  广州计划每年拿出800万元奖金奖励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每年开展一次奖励工作,奖励单位1000个、家庭2000户、个人3000人。

  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获奖单位,给予通报表扬、颁发牌匾、奖金3000元,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文明单位;对获奖家庭,给予通报表扬、奖金1000元,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文明家庭,家庭成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并获得志愿服务时数,可依照广州市有关规定作为来穗人员享受积分制服务的积分;对获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奖金1000元,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并获得志愿服务时数,可依照广州有关规定作为来穗人员享受积分制服务的积分。

  细化垃圾分类评价指标

  垃圾分类工作怎样才算优秀?《办法》这样进行了详细规定。获奖单位应满足下列五个条件之一:在经营或管理区域内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有亮点,减量有措施,分类有成效,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在住宅小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设施完善、功能齐备,居民知晓率、参与率较高,减量效果明显的;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减量效果明显的;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培训、推广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在应用新技术、创新管理制度上,明显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的。

  获奖家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三个条件,分别为家庭成员积极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分类准确率较高,践行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的;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组织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培训、推广活动,主动指导和监督他人参与垃圾分类的;家庭长期坚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表现突出,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的。

  获奖个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分类收集和运输作业,指导村民、居民正确投放,主动参与宣传,表现突出的;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志愿服务过程中,带头参与志愿服务,践行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参与宣传活动,指导他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表现突出的;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督导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的;在从事其他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中,积极参与宣传活动,指导他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践行低碳生活方式,表现突出的。

  在奖励对象范围上,政策明确,单位奖励对象是指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包括国家机关;家庭是指本市常住人口且有固定居所的城市和农村家庭;个人是指从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环卫工人、督导员等从业人员及志愿者等,不包括公务员。值得注意的是,因违反《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被处以行政处罚措施的单位、家庭(成员)或个人,3年内不得参加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