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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广东共有产权住房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

时间 : 2018-09-13 08:43:56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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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报道刊登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参与《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的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洋博士向记者表示,共有产权住房是近年来我国在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方面,最为重要的政策性住房创新品种。该意见作为广东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省级指导意见,既贯彻落实了国家的决策部署,又能结合广东实际,未来将有力推动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

  9月12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专访时指出,与国内其他省区相比,广东拟推进的共有产权住房凸显了居住、共有和政策三方面的属性。而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专家则就征求意见稿公开前的一些讨论热点进行了释疑。

  积极推进对共有产权住房的探索

  大概10年前,我国在开展经济适用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共有产权住房的概念。2014年,我省深圳市便与北京、上海、成都、黄石、淮安一起纳入全国6个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试点城市。此后,我省陆续出台系列文件,积极推进对共有产权住房的探索。

  今年,广东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试点的基础上,正式就全省性的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公开征求意见。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即将推进的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具有三方面亮点。

  首先是凸显了居住属性。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供应。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产权份额不得低于50%。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用于自住,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用于自住的,政府产权份额部分原则上不收取租金。

  其次是凸显了共有属性。明确多元化的共有主体,除了政府与申请人共有,同时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与申请人共有,丰富供应主体。设定递进式的共有权限,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转让;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满足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转让对象限定为其他符合条件的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满足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允许取得完全产权。

  最后是凸显了政策属性。明确共有产权住房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政府自行组织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可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列入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的,不占用各地年度用地指标。

  征求意见稿起草阶段引起各方热烈讨论

  在起草这份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泛收集兄弟省市区和试点城市共有产权住房的主要做法和政策材料,并赴有关地市开展调研工作,在多次开展座谈交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才形成了目前这份政策草稿。

  那么,在研讨的过程中,有哪些规定是大家讨论比较多的呢?而征求意见稿又是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有关专家为读者梳理了三个焦点话题:

  在共有产权占比方面,意见稿明确承购人的产权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为什么不降低承购人的产权份额占比,以减轻承购人的购房压力?专家认为,根据2017年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测算,承购人完全可以承受对产权份额占比50%的还贷压力。若因特殊原因,承购人产权份额占比确须低于50%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可再由各地住房保障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实施。

  在用地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政府自行组织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为什么不全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专家认为,共有产权住房定性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这类安居工程属于划拨用地范围。为了加快推进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效率、降低建设成本,故建议对于政府自行组织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而在各地编制建设计划方面,有人提出过要求各地统一编制建设计划,但征求意见稿后来提出,还是让各地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计划,明确各年度、各县(市、区)发展目标。对此,专家解释,目前我省共有产权住房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尚无成熟的可供复制推广的经验,同时各地对建设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的迫切性不同。因此,还是提出规划期限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对应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