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粤工信规字〔202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广东省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指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0月12日
广东省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要求,加快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概念界定
“标准地”是指根据不同行业分类,在供地条件中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就业贡献等指标,并结合区域评估结果和规划要求,在同一区域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供应和监管的国有工业用地。
二、工作目标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等),到2022年应有30%以上的新供国有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供应,到2025年新供国有工业用地要全面实行“标准地”供应。鼓励其他区域实行“标准地”供应。
三、工作流程
(一)开展区域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东莞市、中山市属地政府)组织对工业用地集聚区开展区域评估,区域评估主要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评估等事项。鼓励各地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适当增加其他评估内容。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二)确定“标准地”控制标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根据我省产业发展水平、区域发展差异、各地功能定位等情况,联合发布全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及其区域修正系数(详见附件2-3)。我省指标体系发布实施后,如国家出台有关更高标准,则相应按照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各地应在省级“标准地”控制指标及其区域修正系数基础上,结合区域评估结果和产业准入、功能区划等规划要求,综合考虑不同行业投入产出差异,细化行业分类,由有关部门提出拟供应地块的指标具体标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作为规范性指标,应不低于附件2-3的标准;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作为指导性指标,各地可参照使用。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将能耗、排放、就业贡献等指标纳入“标准地”供应指标要求,以上指标如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鼓励各地提出高于本标准的指标要求。老区苏区、民族地区可结合本地发展水平适当调低控制指标,但不得低于国家相应标准。
各地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53号),按照“十四五”时期广东省制造业空间布局(详见附件4),明确本地区重点引进产业,在指标标准制定上体现差异。
(三)组织“标准地”供应。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有关部门联合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标准地”具体控制指标纳入土地供应公告进行发布,组织“标准地”供应。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固定产出标准竞地价”“固定地价标准竞产出”等多种供应模式。
(四)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办理不动产登记。
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后,县级人民政府(东莞市、中山市属地政府)或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项目监管协议。项目监管协议应载明“标准地”控制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满足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有偿使用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等应注明“本宗地属工业用地‘标准地’”。
(五)按约定实施建设。
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处置。
(六)组织验收复核。
各地依据自行制定的工业用地“标准地”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按照事先约定条件进行对标验收。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的,由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项目监管协议、有偿使用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有关条款执行。
四、强化服务和监督管理
(一)各地要强化政府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对企业项目“标准地”供地予以政策指导,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推动“标准地”供应有机衔接“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等便民利企政策,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东莞市、中山市属地政府)或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管协议、有偿使用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事项实施监管,实行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用地转让”等环节的全周期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项目监管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其他区域内工业用地供应可参照执行。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标准地”供地情况,适时动态修订工作指引及其指标体系。
本政策自2022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广东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流程图;2.广东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3.广东省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区域修正系数;4.“十四五”时期广东省制造业总体空间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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