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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平县2018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时间 : 2018-12-21 09:36:36 来源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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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连平县2018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河国土资(建)字〔2018〕49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使用连平县元善镇南湖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未利用地0.7406公顷,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你市使用连平县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未利用地1.1566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8972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连平县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连平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连平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连平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河源市社会保障部门完善相关征地社保审核手续。未完成征地社保审核和落实征地社保的,地方政府不得强行收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