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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潮汕大桥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时间 : 2019-01-18 10:04:36 来源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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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潮州市国土资源局,汕头市龙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潮汕大桥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汕国土资源〔2018〕380号)、《潮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潮汕大桥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潮国土资〔2018〕303号)和汕头市龙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申请办理潮汕大桥工程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潮汕大桥工程项目(统一项目代码:2018-440507-48-01-808430)已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潮汕大桥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粤发改交通函〔2018〕4411号),项目建设对完善汕头和潮州两市公路网络,推进汕潮揭区域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选址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和潮州市潮安区,用地已列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项目拟用地总面积5.2554公顷,其中农用地0.6408公顷(耕地0.3277公顷,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4.3494公顷,未利用地0.2652公顷,不涉及围填海。位于汕头市拟用地总面积1.9460公顷,其中农用地0.6408公顷(耕地0.3277公顷,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1.0400公顷,未利用地0.2652公顷;位于潮州市拟用地总面积3.3094公顷,均为建设用地。在初步设计阶段,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用地报批前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明确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五、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切实加强对此项目的用地核查工作,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我厅报告情况。对违法用地行为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1月11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