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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市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时间 : 2019-01-14 10:55:07 来源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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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潮州市市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潮国土资〔2018〕277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湘桥区磷溪镇经济联合总社、官塘镇象山经济联合社、石湖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7578公顷(园地2.1413公顷、其他农用地0.61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1871公顷、未利用地0.9498公顷,以上合计3.8947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潮州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潮州市社会保障和林业主管部门完善相关征地社保审核及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完成征地社保审核和落实征地社保的,地方政府不得强行收地;涉及需要办理林地审核手续的,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前,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