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 改革信息

《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获批 严格规定总体规划制定修改程序

时间 : 2025-10-16 11:04:41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打印】 【字体:

  10月11日,《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全国超大城市第一部国土空间规划地方立法,是国务院批复首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来的第一部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地方立法,也是近期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后第一部国土空间规划地方立法。

  《条例》专门设置了规划委员会。《条例》规定,政府在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首要参考。政府作出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决策前,须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规划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会议议题须有市规划委员会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可通过。与会人员的意见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一并上报。当决策意见与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一致时,政府应当暂缓决策,在进一步组织论证后方可决策。

  为了保证国土空间规划的延续性,避免“一任领导、一套规划”,《条例》对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市、区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市、区政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组织编制。市级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再报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区级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区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市政府审批、省政府备案。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变更、国家重大战略调整、行政区划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需要修改总体规划的,市、区政府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