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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 : 2018-11-16 08:53:06 来源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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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巡查

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已经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

(联系人:梁国斌,电话:020-8313225)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

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落实,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对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应当参照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应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通过巡查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强化安全生产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全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巡查工作在省委和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安委会统筹实施,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制订年度巡查工作方案,组织省安全生产巡查组(以下简称巡查组)开展巡查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坚持综合巡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

综合巡查一般每年开展1次,每市巡查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每2年对各地级以上市实现“全覆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巡查当年已经延伸的市,省安委会原则上不再进行综合巡查。

专项巡查对象是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问题或阶段性事故高发、频发的市,可以不定期进行。

第六条 巡查组每组5-6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人。组长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处职干部担任,巡查组其他成员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安全生产业务的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巡查人员由省安委办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

第七条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查组成员职责包括:

(一)组长负责本组全面工作。负责根据年度巡查方案组织研究确定本组的巡查方向、巡查重点、巡查进度、巡查报告等;组织召开巡查组会议,研究解决巡查中的重大问题;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及时向省安委办书面报告。

(二)副组长配合组长开展工作。按照组长要求,组织实施巡查工作,包括制定巡查计划,开展各项巡查工作,组织起草巡查报告等。

(三)其他成员按照组长和副组长要求,认真完成相关巡查工作。

第八条 巡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和省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情况,国务院和省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督办事项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重要政策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履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情况,包括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研究部署、制度建设、资金投入、责任落实、督促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情况。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安全生产执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

(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情况。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应急管理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情况。安全生产规划实施、安全生产科技保障、安全监管执法保障、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等情况。

(六)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巡查的事项。

第九条 巡查工作以巡查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为主,抽查市重点部门、有关企业,必要时可延伸至县(市、区)、乡镇(街道)。巡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列席会议、查阅资料、座谈交流、个别谈话、暗查暗访、随机抽查和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问题的来信、来电等方式。

第十条 巡查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省安委办根据第八条内容并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细化形成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明确巡查对象、巡查内容、巡查时间、工作要求及巡查组组成人员等。巡查开始前,组织巡查人员集中培训。

(二)巡查进驻。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后,应当向被巡查地区通报巡查任务和工作安排。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巡查内容,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鼓励群众职工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问题。

 (三)巡查实施。巡查组严格按照年度巡查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全程做好巡查工作记录,收集保存重要依据、书面材料,有关资料在巡查工作结束后交省安委办归档保存。

 (四)巡查报告。巡查组及时汇总巡查工作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并于巡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工作报告,经组长审定后报省安委会。

 (五)巡查反馈。巡查工作报告经省安委会审定后,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进行反馈。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隐患和问题,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移交被巡查地区核实和处理。对于一般性隐患和问题,应当场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对于重要情况、重大隐患和问题,除当场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外,还要及时向省安委办书面报告,省安委办视情况依法组织督办。被巡查地区隐患整治要实现闭环管理。

被巡查地区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省安委办。

对于巡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市,由省安委办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巡查工作结束后,省安委会将巡查情况向省委和省政府汇报,巡查结果纳入省委和省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并抄送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同时,巡查结果情况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对于巡查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有推广价值的好经验好做法,巡查组应认真提炼总结并纳入巡查工作报告一并报送。省安委办组织以适当形式进行推广。

第十三条 各巡查组在省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为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组长和副组长请假需报省安委办批准,其他成员请假一天以内的,需报组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需同时报省安委办批准。

第十四条 巡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省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巡查工作成效。

被巡查地区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瞒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