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乡村振兴信息公开 > 乡村振兴工作动态

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印发 产业园中期评估未通过将摘牌

时间 : 2023-12-05 09:59:20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打印】 【字体:

  近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下称《管理办法》),从明确中期评估的结果应用,优化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的方式,细化实施主体的资格条件,完善实施主体、产业园的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28条管理办法,对省级财政补助建设的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差异化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

  对于明确中期评估的结果应用,《管理办法》明确,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两批次安排拨付,产业园公布后,省财政按照各类型产业园平均补助标准的60%安排拨付第一批补助资金,产业园开始建设后的第二年,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期评估办法对各产业园开展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差异化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中期评估结论为“通过”的,继续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中期评估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再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

  在资金审批与使用方面,《管理办法》鼓励用于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绿色优质农产品认证、加工工艺研发及系列产品开发、联结农户的物流电商平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数字农业、土地流转、支持联农带农等方面。并明确以财政投入折算村集体资产、入股产业化项目并参与分红(简称“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安排的财政资金,占省级补助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5%(事业单位除外),并需遵循“保底收益+分红”等模式,切实保障“资产性收益率”每年不低于3%,期限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

  《管理办法》同时强调,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牌坊门楼、亭台楼阁、停车场、路灯、市政道路,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含农资、非农产品的生产原料等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规划编制、可研报告、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管理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四好农村路”建设等)。

  细化实施主体的资格条件

  《管理办法》还细化了实施主体的资格条件,提出调整资金使用方案时新调整进来的实施主体需为已登记设立的独立法人主体,且从事该主导产业经营活动三年以上;具备与经营生产相匹配的人员、场地、资金、设备设施等资源要素条件;企业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65%;诚信守法经营,未被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实施主体及其关联实施主体在同一产业园内累计分配的省级财政资金不得超过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总额的50%(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方向、上市公司或大型国有企业分配的财政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总额三分之二);同一企业(单位)已参与2个以上(不含2个)在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原则上不作为实施主体。

  对于实施主体、产业园的退出机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规定实施主体出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四种情形之一,不得继续承担实施产业园建设项目,由责任主体组织修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规定产业园出现中期评估结论为不通过等四种情形之一,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报批摘牌,并对外发布通报。

  《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珠三角自筹资金建设的产业园,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市自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