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省内政策速递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9月1日起实施

时间 : 2017-08-29 17:28:09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打印】 【字体:

  8月28日,记者从省林业厅获悉,新修订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2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扑救、灾后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7条。

  在内容上,新修订《条例》变化亮点不少。首先,《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森林防火责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以及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责任;规定了森林防火工作联防机制、经费保障、科研技术以及保险保障。其次,《条例》规定由季节性防火变为全年防火,明确划定森林防火区的范围,除批准外,森林防火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从严管理野外火源,要求至少每5000亩林地聘用1名护林员,并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炼山等列入禁止行为。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省林业厅厅长陈俊光表示,目前省林业厅正抓紧制定落实《条例》的相关配套文件,正在着手制定《广东省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定》,力争今年底前报省政府审定。

  今年10月1日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后,省森防指、省林业厅将联合有关部门在全省组织开展以“查处野外违规用火,打击森林火灾肇事者”的专项行动,坚决依法严肃查处各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森林火灾肇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