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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9月起施行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设公职律师

时间 : 2019-07-30 11:11:34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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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进一步细化我省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范围、考核及公职律师事务所等规定,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实施办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扩大了公职律师的申领范围。除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可以设立公职律师,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设立公职律师之外,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可以设立公职律师的范畴。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处罚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