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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明确慢病可一次性开具12周药品 三级公立医院基药使用比不少于40%

时间 : 2019-07-10 09:18:43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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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短缺药品预警应对、降低慢病门诊用药负担、遴选部分药品向重点人群全额保障……9日,广东发布了《关于整体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构建以基本药物制度为核心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运行新机制,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确定基药使用比例

  《方案》指出,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据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明确国家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和使用金额占比,并逐年提高国家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比例。原则上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比例,基层(不含县级)、二级、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品种数占比分别不少于60%、50%、40%,使用金额占比分别不少于50%、40%、30%,专科医院适当降低比例。

  实行集中带量采购

  在促进上下用药衔接方面,主要任务是完善实施医联体、区域内上下用药衔接的规章制度。《方案》指出,要指导牵头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成员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上下用药衔接方面的权利义务、职责分工,实现统一目录采购、统一临床路径、统一服务监管。

  根据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用药需求,遴选循证证据充足、临床用药频度高、剂型规格规范的上下用药衔接目录,优先遴选基本药物、低价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注重遴选急(抢)救药、妇儿专科药、肿瘤治疗药、慢性病常用药。上下用药衔接目录品规数原则上不少于上级牵头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品规数的50%,由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带量采购。

  在慢性病用药管理上,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医疗机构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健全市县级药品使用监测网络

  《方案》指出,依托省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立覆盖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使用监测网络,并监测网络报告药品采购价格、供应配送、配备品种、使用数量等信息。

  在开展药物临床综合评价方面,《方案》指出,将建立临床综合评价基地,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重点,优先考虑儿童药物、心血管病药物、抗肿瘤药物以及使用金额大的药品,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扩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

  加强监测预警短缺药品

  《方案》指出,加强对短缺药品信息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审核处置、制定替代策略,对不能解决的形成短缺药品清单并及时报告。

  同时,健全短缺药品调储机制。医联体、区域内牵头医疗卫生机构可适量储备临床必需药品,并将集中采购的药品、供应不稳定的急(抢)救药品、衔接用药目录药品纳入调剂范围。药品供应保障企业要合理设置药品储备调剂仓库,明确药品储备标准、调剂程序、操作指引。探索建立医联体内处方延伸流转机制。

  探索重病基药全额保障机制

  针对部分慢病治疗所需基本药物,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最大程度减少患者用药负担。如,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制度、慢病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康扶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有机结合,降低慢病门诊患者个人费用负担。

  《方案》还建议,科学筛选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病门诊治疗所需的基本药物,并在测算现有报销比例和相关费用的基础上,通盘考虑全额保障所需费用支出。此外,积极探索财政对贫困地区、特殊人群、重大疾病实施基本药物全额保障机制,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