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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7月起实施 八大高危行业应投保“安责险”

时间 : 2020-05-12 11:07:31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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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2日是全国第12个防灾减灾日。保险作为防灾减灾的市场之手,如何发挥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防范化解企业安全风险?

  11日,省政府发布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其中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社会征信系统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重点行业企业风险控制、信用评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实施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保险费不得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当前,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较其他行业安全风险高,有必要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纽带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八大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12月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前,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约4万家,其中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约1.7万家,安全责任保险实施以来,在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强化事故预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表述作了进一步规范。根据《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实施办法》明确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办法》还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保险费根据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数量和岗位风险等情况确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对上年度发生事故的单位可上浮投保费率

  《实施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开展工作,应当与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协商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每年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安全生产做得好不好,还与投保费率直接相关。《实施办法》显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事故记录、赔付率等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具体来说,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或者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浮。上一投保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