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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以公告形式确定在全省开展海洋综合执法

时间 : 2019-08-30 09:30:13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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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下称《公告》)发布,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相关负责人就公告相关话题进行了解答。

  问:请问省政府发布《公告》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明确“沿海地区的市县渔政执法队伍更名为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大队),由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实行垂直管理,继续集中行使海洋监察、海岛管理、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监督检验、海洋环境保护等执法职责”。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以及《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涉海行政执法的主体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此次机构改革中,已明确我省各级海监(渔政)执法机构更名为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目前,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这样就面临执法机构与主管部门不属于同一个部门、一个执法主体负责履行多个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省政府以公告形式确定在全省开展海洋综合执法。

  这是落实《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需要,是确保改革过程中我省海洋执法工作有效衔接的需要,符合中央关于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综合执法的改革精神,有利于省市县形成海洋执法合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问:《公告》主要明确了哪些事项?

  答:一是明确了海洋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海洋监察、海岛管理、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监督检验、海洋环境保护等六个方面的行政执法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二是明确了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三是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市、县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省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保障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四是明确了原来各级海监机构以同级海洋主管部门实施的海洋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由同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承接办理,保障工作延续性。五是明确了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即在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完成“三定”之前,可以由渔政(海监)执法机构代章,使用渔政(海监)执法文书,确保改革过渡期间海洋综合执法工作有效衔接。

  问:贯彻落实《公告》下一步有哪些设想?

  答:一是按照《公告》的要求,依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梳理、明确权力清单并尽快向社会公布。二是进行宣传,让广大涉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省政府关于开展海洋综合执法的相关要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各级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的培训,更好地落实责任,做到履职尽责,切实维护好我省海洋开发良好秩序,保护好我省海洋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