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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文明确8类“校闹”行为将受严惩 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

时间 : 2019-08-21 09:17:20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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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日上午,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对于8类“校闹”行为,要实现“不闹也赔”,强调“闹也不赔”。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

  明确8类行为属“校闹”

  什么是“校闹”?《意见》指出,“校闹”是指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意见》明确了8类“校闹”行为:(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意见》还规定,对于师生、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也可以参照处置“校闹”的办法予以处置。

  杜绝无原则“花钱买平安”

  《意见》强调要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具体而言,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除了强调“闹也不赔”外,《意见》还强调要实现“不闹也赔”。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解读说,实践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充分有效的损害赔偿机制,造成少数家长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意见》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损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

  《意见》突出“预防为先”。邓传淮表示,实践中,“校闹”主要由学校人身伤害事故引起。《意见》首先强调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要求学校要科学、规范处理,及时救助,保障受伤害方权益,给予相应援助,避免产生纠纷。

  《意见》还特别强调,学校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学生正常参加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