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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解读

时间 : 2021-01-29 09:48:51 来源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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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我省印发了《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根据《广东省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粤办函〔2018〕360号)要求,为指导和帮助各相关单位及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预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提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应急预案,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期间管控措施和污染源减排清单”。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要求“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要求全国主要城市和区域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提出污染物减排比例要求,并于2020年完成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进一步要求各地实施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理。

  因此,我省根据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预案》的制定工作,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预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粤办函〔2014〕51号)同时废止。

  二、《预案》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280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18〕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预案》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建立健全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频次及持续时间,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四、《预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预案》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预测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和总结评估、应急保障、预案管理、附则和附件等九个方面内容,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统一了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明确了区域预警级别及响应机制,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规定了污染物减排比例要求并压实分级响应措施,进一步完善了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五、《预案》相比2014年《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主要变化有哪些?

  相比《珠江三角洲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粤办函〔2014〕51号),《预案》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用范围。2014年《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粤办函〔2014〕51号)仅适用于珠江三角洲区域,《预案》根据当前我省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实际需要,将适用范围由珠江三角洲区域扩大至广东全省,适用于发生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二是明确了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预案》提出由省人民政府牵头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生态环境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18〕28号)文件要求,明确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职责。

  此外,《预案》设置了预报组、专家组和督导组,其中,督导组由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汇总反馈有关情况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是修订并统一了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启动条件。相比《珠江三角洲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粤办函〔2014〕51号),《预案》增设了统一的城市预警分级标准,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将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8、72小时及以上作为黄、橙色预警启动的基础条件;将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作为红色预警启动的基础条件。

  此外,相比《珠江三角洲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粤办函〔2014〕51号)的两级区域预警分级,《预案》的区域预警等级调整为“三级预警”,并修订了区域预警启动条件,即预测省内4个以上城市同时达到预警分级标准则启动区域预警,接到区域预警通知的城市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对于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级别的城市,根据当地实际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四是完善了应急响应措施,充分考虑对地市的指导性。《预案》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统一将应急响应措施分为三级,逐级加严,并明确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

  《预案》分别给出在PM2.5和O3作为首要污染物时应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体现了差异化应急减排。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均包含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健康防护措施是以区域内主要人群的生活习惯为基础,提出了基于健康方面的指引和建议,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主要是倡导公众采取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等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主要从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三方面进行控制,其中,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主要为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移动源应急减排措施主要为限制使用以柴油为燃料的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主要为停止施工作业范围或增加抑尘措施强度。

  六、《预案》的专业术语解释

  重污染天气:《预案》所指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污染天气。

  AQI日均值:《预案》所指为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的AQI日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