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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解读

时间 : 2020-12-31 14:46:32 来源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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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粤府〔2020〕67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0年12月15日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文件的背景

  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粤府〔2014〕51号,以下简称“原《通知》”)自2014年8月1日印发实施以来,为保障广大外省户籍农民工失业保险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原《通知》有关计发标准的政策存在对缴费基数低的务工人员保障不足的问题,不利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调整完善。二是原《通知》未明确将在粤就业参保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籍人士纳入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对象范围,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惠台政策等的实施,明确这部分参保人员权益十分必要。三是根据国家部署,我省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已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到90%,出于公平性的考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也应相应提高。

  二、修订的原则

  坚持失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失业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缴费年限越长享受待遇越多的原则,坚持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与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差别、同时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申领对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惠台政策,《通知》明确将在粤就业参保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籍人士纳入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对象范围。

  (二)关于计发标准。

  共五款,分别释义如下:

  1.第一款主要明确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公式。即:明确参保每满12个月可享受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规定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最大领取额度,即最多不得超过24乘以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规定参保月数不满12个月的,不计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同时,将每参保满12个月计算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第二款对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对应部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算方法作出规定。即:按照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60%再乘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

  例如:以广州市为例,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则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为60%再乘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即60%*2100*90%=1134元。

  3.第三款主要明确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与法定退休年龄的关系。即:在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当月,男性失业人员的年龄距离60周岁当月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满60周岁当月),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超过申领当月距离本人满60周岁当月的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满60周岁当月)乘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90%之积;女性失业人员的年龄距离50周岁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满50周岁当月),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超过申领当月距离本人满50周岁当月的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满50周岁当月)乘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90%之积。

  例如:失业男性58岁3个月时候核定了24个月失业保险金,距离60周岁有21个月,不满24个月,如选择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则其申领月数只能按照21个月计算。

  失业女性48岁6个月时候核定了24个月失业保险金,距离50周岁有18个月,不满24个月,如选择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则其申领月数只能按照18个月计算。

  4.第四款主要明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得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5.第五款主要是保障失业人员按照本通知领取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低于按粤府〔2014〕51号文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权益不受损。当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少于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时,可补足相应差额。

  (三)关于其他相关事项。

  《通知》对存在《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计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