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件解读 > 部门解读

《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时间 : 2020-08-15 07:57:45 来源 : 广东省财政厅
【打印】 【字体:

  一、背景和依据

  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 号),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3个层次,划分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6个方面,梳理确定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明确财政支出责任划分,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落实国办发〔2019〕33号文要求,我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梳理了交通运输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财政事权划分基本原则

  (一)立足我省实际、保持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

  对现行划分较为合理科学、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稳步推进改革并视情况适时调整。

  (二)加强省级统筹,适度加强省级政府承担职责和能力

  在完善省级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按照财政体制改革要求,适度加强省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按照省级与市县财力现状合理划分事权,既不无序下划事权,也不超出省级财力大包大揽,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三)结合财政事权管理情况,适当下划部分财政事权

  针对我省市县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为更好发挥市县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由基层管理更加方便有效,以及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事项划为市县事权。

  三、交通运输领域事权划分类型

  (一)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类型

  参照中央对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的划分思路,将我省交通领域财政事权分为中央委托我省实施事权、省级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4个层次,划分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6个方面,逐项明确省级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

  (二)突出我省特色

  一是增加事权的层次。国办发〔2019〕33号文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3个层次,我省《改革方案》考虑到中央将多个事权委托我省实施,因此增加“中央委托我省实施事权”层次,并将中央委托我省实施的界河桥梁、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西江航运干线、国境通航河流航道等纳入该类事权。

  二是加强省级统筹,适度加强省级政府承担重大的、跨区域的交通事项的职责和能力。在完善省级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按照中央改革方案要求,适度加强涉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布局的重大交通事项的省级统筹。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等有关精神,将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在老区苏区县、民族自治县的国家干线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码头划为省级财政事权;对粤东西北地市辖区内350公里/小时跨市高铁重点项目,省资本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