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件解读 > 部门解读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 : 2020-05-14 09:54:41 来源 :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打印】 【字体:

  2020年5月6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公布,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2016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新要求。一是要求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二是明确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二、本次修订主要涉及的内容有哪些?

  《实施办法》由修订前17条,变为修订后15条。主要涉及的内容有:

  (一)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表述。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要求,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表述。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二)明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范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要求,按照不同行业领域的风险等级,明确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完善保险公司参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应急管理部2019年8月12日发布),本次修订对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参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一是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开展工作;二是应当与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协商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三是每年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四是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四)明确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为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本次修订明确要求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对排查发现的生产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删去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有关内容。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等要求,删去原第十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有关内容。

  (六)修改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名称。根据机构改革调整情况,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三、落实《实施办法》有什么保障措施?

  广东省将抓紧制订《关于深入推进落实〈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关于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等配套方案,明确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广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多部门共同参与,推进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工作,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事故预防功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