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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 : 2020-03-10 10:03:48 来源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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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千家万户。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20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我省人口出生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统计,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约500万人。根据前期开展调查,婴幼儿照护绝大部分由家庭承担,主要由祖辈、母亲进行照护。目前我省婴幼儿入托率为7.6%,而有入托意愿的比例为54.6%,托育整体服务能力与群众需求有较大差距,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呼声较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在国家《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照“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要求,形成具体推进措施,主要包括7部分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明确了到2020年的近期目标和到2025年的中期目标。近期目标中提出了广州、深圳市要分别建成5家以上,其他市建成2家以上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具体要求。中期目标提出,到2025年主体多元、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通过全面落实休假制度、加强生育服务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等举措,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家庭的科学育儿水平。

  三是加大对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发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依托社区、农村提供照护服务。

  四是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等方面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供给。

  五是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从完善登记备案制度、规范机构设置、加强卫生保健、强化安全监管等4个方面,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安全运行。

  六是完善保障措施。从加强用地保障、加强政策支持、加强队伍建设3个方面,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保障支持。

  七是加强组织实施。明确各地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并督促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新冠肺炎防控措施。建立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19个省有关部门参与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亮点

  《实施意见》坚持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突出广东特色,提出了相关创新举措:

  (一)强化政府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新冠肺炎防控职责。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防控工作进入关键阶段,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人员相对聚集的场所,且服务对象较为柔弱,防控责任十分重大。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特别强调,各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发生,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强生育服务和对家庭科学育儿的指导。《实施意见》明确,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落实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原则,由各级妇幼保健院牵头,建立科学育儿指导团队,通过入户指导、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多种公共服务。《实施意见》特别要求,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

  (三)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农村服务体系,在社区、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四)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方面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另一方面以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探索托幼服务一体化等方式,多方面增加服务资源。

  (五)完善相关支持保障措施。《实施意见》提出,落实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降低机构支出成本,增加社会供给。鼓励各地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等群体给予优惠照顾,减免费用。将人员培训纳入“南粤家政”工程等就业培训规划,培养合格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

  (六)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实施意见》明确,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质量评估、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每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通过政府、家长、社会等多种途径,形成综合监管体系,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化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