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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 2019-11-19 09:32:54 来源 : 广东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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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港珠澳大桥和过往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经充分研究论证,省政府制定并公布了《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需要。港珠澳大桥横跨的珠江口水域是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门户水域,是广州港、东莞港、中山港东部港区以及深圳港西部港区进出南海的唯一通道。港珠澳大桥是香港与澳门及珠江西岸唯一直接联系的公路通道,对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联系交流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嘱托:港珠澳大桥是国家工程、国之重器,要用好管好大桥,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有必要通过法治手段,保障港珠澳大桥安全。

  (二)制定《办法》是保障港珠澳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的需要。据统计,港珠澳大桥所在珠江口水域年通航船舶达150万多艘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任务非常艰巨,水上交通管理难度大,水上交通事故频发,被交通运输部列为全国“六区一线”重点监管水域之一。港珠澳大桥建成后改变了珠江口水域的通航环境,增加了通航安全风险,如桥梁段存在船舶碰撞风险;港珠澳大桥海底沉管隧道可能受到钻探、抽砂、船舶抛锚等水上活动产生的结构破坏;船舶贴近海上人工岛航行,可能产生搁浅和破坏岛体结构的风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港珠澳大桥所在水域兼具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显著特点,《办法》作为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将使该区域通航安全管理更有针对性,对于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水上法治环境,保障港珠澳大桥安全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设有分章共25条,从管理职责、安全主体责任、港珠澳大桥通航要求、船舶航行要求、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定了管理职责。《办法》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交通等部门依法负责有关管理工作(第三条),明确了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负责落实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相关责任,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职责(第四条)。

  (二)规定了港珠澳大桥通航要求。《办法》规定了港珠澳大桥设置三座航道桥和一个隧道区,明确了对应的航道桥通航孔设置及通航净空尺度,以及桥梁航道的设置(第五条至第七条)。

  (三)规定了船舶航行要求。《办法》规定了在广东行政区域内的港珠澳大桥水域船舶航行规范,船舶通过港珠澳大桥时必须从青州、江海、九洲三条桥梁航道和隧道区通过,对港珠澳大桥水域实施分级管控,设置一级、二级警戒线,由远及近,逐步严格管理,加强船舶航行规范要求,并明确了警戒线内的禁止行为(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了警戒线内船舶的航行要求(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船舶进入桥梁航道、隧道区、通航孔的航行要求,通过港珠澳大桥的航速限制,以及禁止进入桥梁航道的情形(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四)规定了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要求。《办法》规定了桥梁管理单位通航安全方面的管理责任(第十九条),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险情时,要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导助航设施发生异常,应当向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单位要定期巡查、维护导助航设施,定期测量桥梁航道水深(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五)规定了法律责任衔接。《办法》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