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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 2019-04-30 10:07:57 来源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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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奖励办法》修订背景

  2018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要求广东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10月22日至25日,习近平总书记亲临广东视察,提出深化改革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提高发展平衡性和协调性、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等四个方面重要指示要求。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明确指出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中要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东出台了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为《奖励办法》),在全国率先推出保护知识产权、打假治劣新举措。

  二、《奖励办法》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突出广东特点,共8章31条,明确了举报受理与举报方式、举报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范围与条件、奖励原则与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社会公众如何举报?

  直接向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举报的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督查督办,以及举报奖励金的管理、审核、发放等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运行规则、数据规范,依托现有资源搭建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开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QQ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举报渠道,并负责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的管理和运行等相关工作。

  ——举报的内容包括什么?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举报下列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包括举报将下列商品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以及为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盗版复制或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他人专利,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四)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证书或编号的;

  (五)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七)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八)过期、失效、变质的;

  (九)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

  (十)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十一)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

  (十二)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十三)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或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所列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除外)。

  ——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发现或掌握;

  (三)举报的内容须经各级有关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并结案、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不属于奖励范围?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

  (一)与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相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被侵权方、假冒伪劣商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对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奖励的原则是什么?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行政执法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举报顺序在后,但是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举报奖励金平均分配;

  (三)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由不同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分案查处的,举报奖励按案件数分别给予举报奖励金。

  ——奖励金是如何计算的?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奖励金的计算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两种。

  一是按照罚没金额、奖励等级综合计算奖励金额,单宗案件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A类奖励等级的,按罚没金额的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给予奖励;

  (二)属于B类奖励等级的,按罚没金额的8%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给予奖励;

  (三)属于C类奖励等级的,按罚没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给予奖励;

  (四)无罚没金额的案件,属于A类奖励等级的,按3000元给予奖励;属于B类奖励等级的,按1500元给予奖励;属于C类奖励等级的,按500元给予奖励。

  举报顺序在后,但是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按照前款规定的C类举报予以举报人奖励。

  前款所称罚没金额包括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的拍卖款项。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上述标准增加一倍计算奖励金额。

  二是举报人举报有效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事判决书的罚金、奖励等级计算奖励金额,单起案件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A类奖励等级的,按罚金金额的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给予奖励;

  (二)属于B类奖励等级的,按罚金金额的8%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给予奖励;

  (三)属于C类奖励等级的,按罚金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奖励;

  无罚金金额的案件,属于A类奖励等级的,按6000元给予奖励;属于B类奖励等级的,按3000元给予奖励;属于C类奖励等级的,按1000元给予奖励。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上述标准增加一倍计算奖励金额。

  ——如何领取奖励金?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由各级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告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匿名举报无法联系或核实举报人身份的除外。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其领取奖励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受托人须提供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举报人的义务是什么?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等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举报人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诬告或虚假举报的,诬告或虚假举报情形将被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保障举报人权益?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可通过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询问举报线索的办理情况。

  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真实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最高能领取到多少奖励金?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单宗案件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可以超过50万元,在一定的标准内上不封顶。

  ——新闻媒体能获得奖励吗?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制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线索前主动与各级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