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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20-06-11 19:17:31 来源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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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社规〔2010〕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公共培训资源效用,规范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发办[2006]15号)和《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共培训资源效用,规范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发办[2006]15号)和《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由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管理、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原则认定设立。

  经认定设立的公共实训基地名称由“深圳市+名称或区域+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组成。

  第三条 公共实训基地是公益性实训平台,主要担负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支柱产业和优势传统行业高技能人才以及紧缺技能人才提供公共训练服务,重点开展培训市场无法承担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不开展企业或培训机构已经开展或有能力开展的实训项目)。

  第四条 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训中心)负责公共实训基地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共实训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政府财政投入的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利用国有资产开展职业技能训练服务的各类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公共实训基地。

  (一)具有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的意愿。

  (二)取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开展高技能培训资质,依法登记,政府财政投入或者财政资助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被赋予职业培训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具备承担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设备设施,有固定的办公、办学场所,具有充足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师资力量。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的教学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认定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公示、认定、签约等环节。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委托高训中心具体承担公共实训基地的申请受理以及评估、公示、签约等工作。

  申请单位向高训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申请书》、《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申请评分表》原件及电子文档(空白《申请书》及《评分表》可登陆高训中心网站下载);

  (二)申请单位的编制部门批复、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三)申请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师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花名册、师资简历、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

  (四)申请单位的实训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受理申请后,高训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管理制度、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采取资料审核、现场考察、调查座谈等方式,专家组对照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评估办法和评分表进行评分并出具评估意见。

  第九条 高训中心将专家评估结果在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和高训中心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高训中心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资格,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无异议的,高训中心将专家评估意见和公示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认定公共实训基地并向社会公告,对认定设立的单位授牌。

  第十一条 认定设立公共实训基地的单位与高训中心签订《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协议》,协议有效期两年。


第三章 公共实训基地的权利和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突出公共实训和技能鉴定的核心功能。职业技能实训项目以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无力开展的高新技能实训项目为主。技能鉴定服务侧重高端职业和新兴职业,主要开展示范性鉴定和试验性鉴定。

  第十三条 根据全市公共实训资源布局等情况,经高训中心理事会批准,可由高训中心向公共实训基地投入相应的实训设备设施等训练资源,提升其实训能力和实训规模。

  公共实训基地积极采用训练任务引领一体化模式,在改革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评价模式方面,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在高训中心统筹下,开展新职业新技能研发试验。

  第十四条 组织和承担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为行业、企业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宣传、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五条 组织和承担高技能人才继续教育,扶持高技能人才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提高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接受政府部门或高训中心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项目,担负培训紧缺高技能人才的任务。

  职业院校、企业及职业培训机构,在高训中心统筹下,使用公共实训基地相应训练设备设施的,公共实训基地不得向使用者收取费用;高技能人才参加公共实训基地承担的政府部门或高训中心购买培训成果的培训项目以及高训中心统筹的公益性技能培训项目的,公共实训基地不得向受训者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公共实训基地积极建立与行业、企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职业院校的紧密联系机制与合作机制,提高使用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


第四章 公共实训基地训练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实训基地训练资源按其各自的投入渠道实施相应管理。

  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利用政府资金投入的训练资源,由各院校按其管理制度管理;各区政府财政投入的训练资源,按区域政府有关规定管理;经高训中心理事会批准,由高训中心统筹投入的训练资源,按高训中心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为公共实训基地提供资金支持或设施设备支持的,可由公共实训基地在一定期限内免费为企业提供实训服务或者以企业实训教室(车间)冠名权。

  第二十条 公共实训基地的实训场地和设备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自主管理或购买服务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保证公共实训基地公共训练资源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公共实训基地资源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高训中心每个年度对公共实训基地训练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章 公共实训基地的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制定激励政策,鼓励、支持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高训中心对公共实训基地进行统筹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遵守经高训中心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审计制度、绩效评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准入退出评估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初,公共实训基地根据现有设施及资源优势,向高训中心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高训中心根据公共实训基地报送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公共实训基地年度训练服务目标,经理事会批准后,统筹安排到各公共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在公益性培训划定的范围内开展相应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第二十八条 公共实训基地每年年终应当向高训中心报送本年度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由高训中心理事会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各公共实训基地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受训者申领高训中心专项能力证书的,应参加高训中心组织的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者,由高训中心发给专项能力证书。

  专项能力证书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第三十条 参加公共实训和公共鉴定一体化项目的受训者,完成各模块训练考核,成绩合格者,可按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受训者所参加的训练项目符合政策规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六章 公共实训基地的续约与退出


  第三十二条 公共实训基地协议到期前二个月内,高训中心组织专家对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履约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可续约,续约期为两年,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公共实训基地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高训中心可报经高训中心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终止协议,撤回高训中心投入的训练资源,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消公共实训基地资格的建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

  (二)违反协议的约定且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利用政府公共服务资源私自牟利的;

  (四)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政府公共服务声誉的行为;

  (五)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或履约评估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公共实训基地。

  第三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应及时将公共实训基地的退出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