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627号(已废止)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财办函〔2010〕69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由每科65元调整为每科85元(含上缴中注协的10元/科),其中综合阶段的“试卷一”和“试卷二”分别按一科收费。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人大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审计厅,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