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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变更事项申报指引的通知

时间 : 2019-12-24 11:06:04 来源 : 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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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变更事项

申报指引的通知

深府金发〔2009〕5号


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规范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变更事项的有关程序,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健运行,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现将《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变更事项申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变更事项

申报指引

  为规范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变更事项的有关程序,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健运行,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指引。

  一、办理事项

  (一)变更主发起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

  (二)公司合并或变更。

  (三)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八)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二、材料要求

  第一项: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一)在保持原股东不变基础上申请进行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变更,需向市金融办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2)申请变更的目的和必要性;(3)申请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3、申请变更的企业出资人提供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截至会计基准日的财务报表;申请变更的自然人出资人提供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证明。

  4、资金来源说明。

      5、申请变更的企业出资人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或相关资信证明;申请变更的自然人出资人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报告。

  6、申请材料中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若为外国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若为港、澳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若为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7、各股东签署的出资人承诺书(参照附件1)。

  8、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在变更股东基础上申请进行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变更,需向市金融办提供上述(一)1-7要求材料的同时,补充如下材料:

  1、新增出资人或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企业出资人需提供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自然人出资人需提供个人简介、身份证明、居住场所证明、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新增出资人或股权受让方的财务情况。

  (1)若涉及主发起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调整,新增主发起人或企业出资人需提供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会计基准日的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纳税情况证明;自然人出资人需提供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证明及个税缴纳情况证明。

  (2)若不涉及主发起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调整,企业出资人需提供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会计基准日的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纳税情况证明;自然人出资人需提供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证明及个税缴纳情况证明。

  3、新增出资人的入股协议书或股权转让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

  4、新增出资人或股权受让方关于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后履行股东职责的承诺书(参照附件1)。

      5、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6、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项:公司合并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合并,需向市金融办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2)申请公司合并的目的和必要性;(3)公司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受过监管处罚记录。

  2、股东(大)会决议。

  3、合并方案。内容包括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合并后公司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其持股数额和持股比例、资产负债情况。

  4、合并协议。

  5、合并后公司的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草案。

  6、合并后公司拟任高管人员、董事会成员名单。

  7、公司合并前的债权人名单和资产清单。

  8、公司已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的说明。

  9、公司经审计的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10、法律意见书。

  11、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项 公司分立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分立,需向市金融办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2)申请公司分立的目的和必要性;(3)公司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受过监管处罚记录。

  2、股东(大)会决议。

  3、分立方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财产分割情况,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其持股数额和持股比例、资产负债情况。

  4、分立协议。

  5、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草案。

  6、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拟任高管人员、董事会成员名单。

  7、公司分立前的债权人名单和资产清单。

  8、公司已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的说明。

  9、公司经审计的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10、法律意见书。

  11、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项  变更公司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需向市金融办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3、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如公司签署了企业名称使用许可协议,则应提供该协议的复印件。

  5、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项  变更注册地址

  申请公司注册地址变更,需向市金融办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3、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项  变更组织形式

  申请变更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需向市金融办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经营情况等);(2)申请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目的和必要性。(3)公司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受过监管处罚记录。

  2、股东(大)会决议。

  3、关于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方案。包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可行性分析及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地址、组织结构等概况。

  4、小额贷款公司截至会计基准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变更公司形式后股东股权比例表和股权结构图(应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股东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6、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7、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意见书。

      9、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项  修改公司章程

  申请修改公司章程,需向市金融办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变更的原因、背景;(2)变更的时间及主要内容;(3)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以及新旧对照表。

  2、公司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3、股东(大)会决议。

  4、法律意见书。应当针对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的程序及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等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5、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项  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申请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向市金融办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表(参照附件2)。

  2、身份证明。

  3、工作经历或从业资格证明。

  4、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报告。

  5、学历证明及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文件。

  6、拟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格式要求

  (一)原则上均要求提供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印章并验原件),采用纸张为标准A4纸张规格(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二)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封面应标有“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报材料”字样、具体变更事项和公司名称、申报日期。

  (三)原则上均要求中文书写,如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应注明公司办理变更事项联系人(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姓名及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等。

  四、其他说明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日前已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在开展相应整改和规范工作时,涉及有关变更事项的,参照本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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