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社会公益科技研究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科发〔2015〕11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社会公益科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7月27日
中山市社会公益科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发展领域的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公益科技研究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资助从事医疗卫生、民生科技、基础研究等社会公益科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社会公益科技研究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验收和信息公开,及时修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社会公益科技研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推荐审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八条 社会公益科技研究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一)医疗卫生研究项目:主要针对医疗卫生领域开展的常见病、多发病的流行病学与防治研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干预和防治,卫生防疫,常见传染性疾病及新发传染病监测防治技术,计划生育与优生优育关键技术的研究。
(二)社会公益科研项目:重点围绕基础研究以及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与环境保护、城市现代化与农村城镇化、公共安全与劳动安全等方面开展研究。
第九条 分配方法:社会公益科技研究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十条 资助标准:
项目分为3个档次资助:重大项目是指针对我市社会发展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的科技攻关以及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的项目,资助额度为10—30万元;一般项目指针对我市社会发展遇到的问题开展科技攻关以及行业共性技术攻关的项目,资助额度为3万元以下;指导项目指针对我市社会发展遇到的问题开展科技攻关以及行业共性技术攻关,经费全部由单位自筹的项目,给予立项而不安排资金。
市委、市政府当年重点要求开展的重大项目,可以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拨付方式:
根据资助资金额度,资金拨付方式分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资助额低于3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拨付;资助额30万元以上的,首期拨付总额度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结合市政府批准年度专项资金,编制并发布各类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上申报,项目资料由市科技局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山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6、医疗卫生研究项目的自筹经费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少于2:1;
7、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一个项目负责人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项目未验收的,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七条 申请不同类别的科技研究项目的申报主体需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申请重大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合作单位);
5、查新报告(有效期内);
6、申请报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7、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一般项目、指导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3、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合作单位);
4、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审查。市科技局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将进入年度社会公益科技研究专项资金项目候选项目库;如项目申报单位未按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或者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不安排该项目进入候选项目库。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审核、公示、市政府审批、下达立项通知。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采取网络专家评审、现场专家评审或者网络专家评审与现场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项目、指导项目采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从中山市科技项目专家库遴选。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并在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获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由市科技局下发至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区)或相关部门,申报主体可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查询项目审批结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资金安排方案下达后10天内与市科技局签订《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同意的资金分配方案,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按进度使用专项资金,完成项目任务。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报市科技局核批,剩余资金上缴市财政局。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共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等部门以及科技特约监督员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合同书的各项约定使用专项资金和投入经费。在对项目实施专项检查时,项目承担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 重大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每年2月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市科技局,作为项目中期绩效评价依据。绩效评价主要考察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按进度完成目标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评审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评审、划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1)项目不按合同书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无故停止项目研究和开发;
(2)项目申报弄虚作假,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
(3)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结题与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按照《中山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科发〔2013〕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市科学事业费使用办法》(中科发〔2014〕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