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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华侨华人子女及华侨学生在我市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 : 2019-12-23 00:19:39 来源 : 东莞市外事侨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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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市直属学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外华文教育工作的通知》(粤侨办〔2005〕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华侨学生在我省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侨办〔2015〕15号)和国家、省的最新教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华侨华人子女及华侨学生在我市就读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经修订后,华侨华人子女及华侨学生在我市就读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解决好在莞华侨华人子女及华侨学生的入学、升学问题,是我市落实国家侨务精神,涵养侨务资源,弘扬中华文化的重要举措。各镇(街、园区)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中小学校接受华侨华人子女及华侨学生入学工作,各中小学要按规范加强接收华侨华人子女及华侨学生的管理。

  二、年满6至18周岁,有学习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华人子女,可申请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适龄子女的同等待遇:

  (一)祖籍为东莞的华侨华人子女;

  (二)在莞投资的华侨华人子女;

  (三)在莞就业的华侨华人子女。

  三、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回国在我市学习的初中毕业生,其父母出国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属东莞户籍的,可申请享受东莞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四、华侨华人子女申请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程序:

  (一)法定监护人在指定申请时间内向市外事侨务局提出申请(每年分两期进行申请,第一期在入学当年3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作日提出申请;第二期在入学当年4月1日至4月30日的工作日提出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纸质一式三份)包括:

  1.法定监护人的书面申请书;

  2.申请学生的出生证;

  3.申请学生的身份证明;

  4.申请学生法定监护人的华侨华人身份证明;

  5 申请学生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

  6.申请学生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或护照;

  7.申请学生法定监护人的在我市投资、就业、祖籍东莞等相关证明(依申请人的条件提供,如属投资或就业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申请学生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

  9.续学学生提供原有学历证明;

  法定监护人没有能力或因故不能随行照料就读子女的,须依法委托其他监护人(下称委托监护人)负责就读子女的照料,委托监护人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纸质一式叁份):

  1.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2.法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管协议文本;

  3.委托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监护人的户籍证明;

  5.委托监护人的居住证(如非东莞户籍提供);

  6.委托监护人房产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

  (二)市外事侨务局审核相关材料并汇总后,分别将两期申请材料于每年的4月5日、5月5日前移送到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华侨华人子女名单在东莞市教育网进行结果公示,并发至其法定监护人投资、任职所在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并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三)经审批同意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华侨华人子女在规定招生时间内到指定镇(街、园区)宣传科教办(局)办理入学手续。

  五、华侨华人子女、华侨学生申请在我市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程序:

  (一)华侨华人子女法定监护人在指定申请时间内向市外事侨务局提出申请(需在学生参加中考当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提出申请),华侨华人子女所需申请材料与上述第四点第(一)条规定一致。

  (二)华侨学生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外文证明材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

  1.法定监护人的书面申请书;

  2.我国驻华侨学生定居国使领馆出具的其具备华侨身份的证明。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学生应提供驻在国居留公证,并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3.华侨学生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4.东莞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其监护人承担华侨学生在当地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5.华侨学生监护人的本地居民户口簿和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当地房管部门认可,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

  (三)市外事侨务局审核相关材料并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移送到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华侨华人子女及华侨学生名单在东莞市教育网进行结果公示,并发至高中阶段学校。

  (四)被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学生在注册入学时,须携带市外事侨务局出具的《东莞市华侨华人子女(华侨学生)入学证明》(原件)和身份证件,以备查验。

  六、各接收学校通过查验《东莞市华侨华人子女(华侨学生)入学证明》,并核对市教育局审核通过的华侨华人子女及华侨学生入学升学名单,做好其入学注册和信息登记备案等工作。

  七、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在办理入学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请书、证件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材料,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且在之后的3年内不予受理入学申请。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材料的华侨华人子女及华侨学生,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