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根据《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我厅组织实施。深圳市按照《通知》要求,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二、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通知》第三点的要求,结合实际确定评价方式。各地要制定和公开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并报我厅备案。
三、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信息系统操作。各地须通过“广东省绿色建筑管理系统”完成评价申报、评审、公示和获取全省统一证书编号、公告等流程,并做好绿色建筑信息统计工作。系统培训及启动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地要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管理,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情况及问题,每半年向我厅报送一次工作总结。我厅将不定期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5日
(联系人:黄琼,联系电话:020-8313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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