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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

时间 : 2019-12-17 15:53:42 来源 : 广东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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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公安局户政(治安、人口管理)处、科、股:

  近期,省内一些地方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含成人高校普通班,下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下同)的学生(含研究生、专升本插班生,下同)户口迁移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给群众带来许多不便。为此,省厅归纳了近几年来下发的有关学生户口管理的文件,就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办理新生入学、在校以及毕业后户口迁移等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生入学户口迁移

  (一)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下同)被录取为计划内非定向生、自筹经费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研究生被录取为定向生、委托培养生的,不办理户口迁移。

  (二)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下列盖有不同印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办理。

  1、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盖(或印)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和录取学校公章及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研究生的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

  2、外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盖(或印)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和录取学校公章;研究生的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

  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如属市属普通中专学校面向本市招生的,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及学校所在地市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

  4、省、部属技工学校和跨市招生的市属技工学校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和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公章;市、县(区)属技工学校面向本市、县(区)招生,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和所在地级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公章。

  (三)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户口性质一律转为“非农业”;选择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农业户口性质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须持入学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公安机关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须在入学通知书上注明该学生的公民身份号码,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五)选择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暂住登记。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公安机关凭招生学校盖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以及新生《户口迁移证》办理新生入户手续。

  二、在校学生户口迁移

  (一)户口在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如因退学、被开除、判处徒刑、送劳动教养等一定要回迁的,凭学校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本省生源学生,在校期间其父母户口需要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随父母将户口一同迁移;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生的户口仍应留在原籍。

  三、毕业生户口迁移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公安机关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被机关录用的,提供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

  2、被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聘(录)用的,提供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

  3、被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接收的,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基层派出所和户籍办证窗口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