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新出报刊[2013]4号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体旅游局),各期刊出版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期刊出版增刊的审批。为规范期刊出版增刊活动,现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粤新出法规[2012]55号贯彻执行。
省属期刊出版增刊,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备案管理。各地市所属期刊出版增刊,由各地市文广新局负责备案管理。备案程序和具体要求为: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省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说明拟出增刊的出版时间、期数、页码、定价、印数、印刷单位;省、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备案证明文件,配发增刊备案号。增刊备案号形式为:省或市(广东省或XX市)XXXXXXXXXX01,其中前6位数字为该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第7—10位为年度数字,最后两位为增刊期数(01或02)。如:《南方》杂志2013年第1期增刊,增刊备案号为:广东省441659201301。期刊出版增刊应在封面显著位置刊印“增刊备案号:广东省(或XX市)XXXXXXXXXX01”。
附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20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