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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居民在港澳地区出生子女申报出生入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 2019-12-13 15:04:15 来源 : 广东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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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居民在港澳地区出生的子女要求回内地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出生入户的情况日益增多。公安机关此前在办理这些子女的入户时,没有核查其在港澳地区是否已办理了身份证件,双重身份的情况日趋突出,不利于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规定,省厅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凡持港澳地区出生证明在我省申报出生入户的,须报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一)《港澳地区出生子女入户申请表》;

  (二)港澳地区的出生证明;

  (三)入户子女入境证件;

  (四)父母的结婚证;

  (五)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父母一方有港澳身份的也应提供其港澳身份证和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二、办理步骤

  (一)申请人偕同入户子女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申请入户。

  (二)入户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并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三)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接到上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材料,附上《港澳地区出生子女入户申请表》、港澳地区出生证明和入户子女入境证件(复印件各l份)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四)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接到上报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港澳地区出生子女申报入户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由本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五)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到《协查函》后,在7个工作日内在广东出入境信息管理集中处理系统中核查该入户子女是否领取了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者在出入境信息查询里核查该入户子女是否以香港或澳门人员身份入出境。核实其身份后填写《协查函》附页“核查结果”,反馈给本局户政管理部门。

  (六)各市户政部门收到核查结果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七)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收到核查结果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可否入户的意见,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

  三、要求

  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审核入户子女的港澳地区出生证明和入境证件后,留取复印件时必须与原件认真核对,经核对无误的,经办人须在复印件上盖上“与原件相符”的长条印章(自行刻制),并签名。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