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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 2019-12-12 16:55:39 来源 : 广东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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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公安局:

  近年来,国(境)内外人员往来频繁,交流领域不断扩大,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工作事项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入籍、外籍华人复籍、中国公民退出中国籍和华侨、台湾居民来我省定居的申请均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按规定程序审批,户政管理部门凭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下列有关证明为申请人办理户政相关手续:

  1、来我省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中国公民经批准退籍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和《注销户口通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缴交身份证。

  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的护照和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由持证人保存。

  2、经批准在我省定居的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到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其护照和身份证件由持证人保存。

  3、经批准在我省定居的台湾居民,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其台湾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台湾居民定居证》由持证人保存。

  二、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凭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和出境定居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收缴身份证。同时,填写该《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中“户口注销情况”的内容,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以探亲访友、旅游、商务、公务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当地居留权后,前来申请注销内地户口的,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为申请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收缴身份证。对持《注销户口通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在为申请人办理注销户口后,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三、经批准单程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定居,后因种种原因要求返回内地定居的,按以下程序分类别办理:

  1、在国外居留期间取得外国国籍的,按外籍华人申请复籍的有关程序办理。

  2、在国外定居取得居留权后,申请返回国内定居的,按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审批。

  3、到台湾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的,按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受理审批。

  4、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的,按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受理审批。办理的有关事项,在公安部下发新的规定前,仍由户政管理部门受理,报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审批。

  5、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凭《办理户口通知》为其办理入户。

  四、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现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先对其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对确实未取得国外居留权的,出具《办理户口通知》。户政管理部门凭申请人的护照、原户口底册和《办理户口通知》及其他户籍资料为申请人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护照由原持证人保存。

  五、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办理外籍华人或华侨签证、证件时,发现有未注销国内常住户口的,应告知申请人前去注销户口,并发给《注销户口通知》。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在为申请人办理注销户口、收缴身份证后,出具《户口注销证明》。申请人凭《户口注销证明》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证件。

  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在国外已入籍或有居留权,前来申请注销户口的,应先进行国籍、居留证明认定。对确属于外国籍或在国外定居的,填写并发给《注销户口通知》(一式两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给户政部门),申请人凭《注销户口通知》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缴交身份证。对经审查不予承认其外国国籍的,不予注销户口。

  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居(村)委会反映已出国(境)定居多年,户口一直未注销的原居民或工作人员,凭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公函或证明,经认真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户口。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居留权的,户政管理部门应为申请人在其实际居住地或者监护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

  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在国内有常住居民户口的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

  2、夫妇双方均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

  3、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

  办理在国内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生子女入户手续时,申请人偕同入户子女,凭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如: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户口簿和身份证等)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的入户手续时,申请人需持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和子女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居留证明认定。对经认定为中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并发给《办理户口通知》。申请人偕同入户子女,凭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和子女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办理户口通知》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七、派出所或户政管理部门对经批准前往国外定居的我省居民,应在其出境前,为其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收缴身份证,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对经批准前往国(境)外定居,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声称其身份证已经遗失的,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应为其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在其户口底册和《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或《户口注销证明》上注明身份证已遗失。

  八、户政管理部门对各类人员办理入户的证明材料和收缴的证件须按照档案管理常住户口类的要求进行订卷归档管理。


  附件:各种证书样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

  4、华侨回国定居证

  5、办理户口通知

  6、注销户口通知

  7、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8、台湾居民定居证

  9、批准定居通知书

  10、户口注销证明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广东省公安厅网站查看)


广东省公安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