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用地政策支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彻底清理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用地规章和政策,并予以公布。进一步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环境,构筑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用地政策和管理平台。
二、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制度;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市场交易信息定期公布制度;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和土地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制度。努力为民营企业和其他用地者提供方便。
三、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民营企业可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民营企业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的,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办理。
四、民营企业现有建设用地可根据城镇规划和集约经营的要求进行位置和权属调换。对现有建设用地进行位置调换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如可对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复垦,保持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总量和耕地总量不减少,可由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的调整土地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调地补偿安置方案,按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权限,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五、简化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加快民营企业建设用地办理。民营企业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上级部门行文请示,已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会审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不再召开用地会议重复会审。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报批时间为20个工作日。
六、民营企业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期缴纳的,可按已缴出让金的份额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七、民营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民营企业发生兼并、合并或组建股份公司,原使用的划拨土地若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
八、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民营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应明确处置土地使用权时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