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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时间 : 2016-07-11 08:35:00 来源 : 本网原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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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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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我省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围绕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
             (二)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在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分担比例、拨付方式基础上,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等政策延伸到城市,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城乡一体的“两免一补”政策,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三)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机制。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坚持重点扶持困难地区和分步实施。加强教育脱贫工作的针对性,各级财政教育资金要向农村地区、困难地区倾斜。省级财政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对原中央苏区县、民族地区及困难地区的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倾斜。要合理安排实施步骤,从2016年起到2018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二、具体政策

  (一)完善“两免一补”政策。继续实施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所需资金由省(含中央补助,下同)、市、县三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不低于省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二)继续实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政策。2013-2015年我省已连续三年大幅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目前暂按2015年标准继续实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即: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年1950元。对特殊教育学校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10倍拨付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8倍拨付经费;对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附设特教班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5倍且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拨付经费;对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学生,按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拨付经费。
             (三)调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分担比例。从2016年起,按照可携带原则和扶持革命老区发展要求,重点加大原中央苏区县、民族自治县和困难地区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力度,适当提高珠三角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市辖区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省财政分担比例,同时取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专项奖补政策。省财政分担比例具体如下:

  1.对原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原中央苏区县和汕尾市海丰县、陆丰市等县(市、区)按100%比例补助。
             2.除第1点所述县(市、区)外,对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市(以下合称汕头等14市)的县(市)、县改区和江门恩平市按80%比例补助。
             3.除第1点和第2点所述县(市、区)外,对汕头等14市的市本级和市辖区,以及江门台山、开平市按60%比例补助。
             4.对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不含恩平、台山、开平市)等6个市(以下合称广州等6市)按50%比例补助。
             (四)提高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2016年,在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欠发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按寄宿生生均每年200元的标准增加安排公用经费补助。从2017年起,扩大至全省城市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省财政对汕头等14市的县(市、区)及江门恩平市给予全额补助,对江门台山、开平市按70%比例给予补助,广州等6市所需资金由当地市县财政承担。2017年、2018年,按每生每年50元的幅度逐年提高补助标准,即2016年200元、2017年250元、2018年300元。
             (五)稳定免费教科书政策。继续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农村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学生字典,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0元、初中每生每年205元,农村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4元。汕头等14市的县(市、区)及江门恩平市提供的免费教科书和农村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由省统一政府采购,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市(不含恩平市)为县、镇、农村学校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和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助;为城市学校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各市财政自行负担。
             (六)统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从2017年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作如下调整:

  1.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特殊困难学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一般困难学生小学、初中均按每生每年2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2.各地按照重在精准的原则,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重新核定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做到扶持对象精准,应扶尽扶。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孤儿、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等。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订。
             3.统筹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资助政策,对符合多项资助条件的同一学生,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政策,不同时叠加享受。
             (七)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从2018年春季学期起,将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范围,城乡补助标准统一为小学每生每年8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元。省财政对汕头等14市及江门恩平市按50%比例补助,对江门台山、开平市按35%比例补助,广州等6市所需资金由各市自行解决。继续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
             (八)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统筹力度和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水平,落实教师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将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扩大到公办普通高中和公办幼儿园,补助标准逐年提高,2016年人均不低于每月800元、2017年人均不低于每月900元、2018年人均不低于每月1000元。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各级政府支出和管理责任。发展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省级加强工作统筹,具体管理以县级为主。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本级财政的支出责任,按时足额安排资金并拨付到位。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按照“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要求,科学把握人口流动规律,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生流动预测机制,依法依规将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纳入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促进教育公平。
             (二)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各地要统筹落实好、使用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重点向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困难地区倾斜,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问题,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确保农村学校教室、桌椅、图书、仪器设备、运动场地等满足基本教育教学需要,学生宿舍、床位、厕所、食堂、取暖、饮水等生活设施满足学生基本生活需要。中小学校要强化资金效益意识,勤俭办学,把资金更多用在教育教学活动、教学设施设备添置、校舍维修维护、信息化建设、教师培训和维护校园安全等方面。
             (三)夯实城乡义务教育基础数据管理。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补助资金安排,以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严格把好基础数据审核关,确保学校、学生、教师数量和校舍面积等基础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切实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完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对学生的入学、流动等监控,及时掌握学生人数的变动情况。
             (四)适时调整保障机制。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高于省定标准的各项补助标准,现行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要确保现有水平不降低。各地实际执行中超出上述补助标准和范围所需的资金,由地方自行承担。省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我省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深化学校预算改革。全面落实《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关于以学校为单位编制预算的规定,规范学校预算编制,将学校全部收支列入预算,不得在预算外保留收支项目,不留硬缺口。编制预算的基础信息要真实准确,支出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预算收支要细化到部门、到学校、到个人、到项目。严格执行预算,各学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学生人数统计上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教育部门统计的人数将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足额拨付到校,切实加快支出进度。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落实上级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探索建立适合教育特点的财政支出进度与转移支付挂钩等奖惩办法。
             (二)强化绩效监督。各地要树立“花钱要有效、低效要问责、违规必追责”的管理理念,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分配、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有效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充分发挥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督导考核重点内容。把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列入重点审计的内容,建立健全审计监督问责机制。
             (三)打造阳光财务。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的财务信息之外,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公开中小学校预决算、“两免一补”补助资金等财务收支信息,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在阳光下运行。要推进学校民主理财,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教育厅反映。


             附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省财政补助比例一览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