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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

时间 : 2019-07-07 11:26:25 来源 : 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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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教规〔201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办法》《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7月21日

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主要由市财政预算和城市教育费附加构成,接受社会捐赠。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本市实施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幼儿园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促进发展、贯彻均衡、奖励先进、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按管理权限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按规定进行核准或组织项目评审;

  3.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核准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2.参与项目评审;

  3.跟踪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民办学校履行以下职责:

  1.按计划落实专项资金的使用;

  2.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4.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向受政府委托接收符合在本市就读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民办学校予以学位补助。

  (二)开展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骨干教师培训(举办者、管理人员每3年每人至少参加1次培训,骨干教师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培训要求)和进修。

  (三)对长期(3年以上,含3年)在民办学校任教教师依据连续从教年限给予从教津贴。

  (四)对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民办教育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民办学校通过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含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等级评估、教学水平评估、办学效益评估等各类教育教学评估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民办学校开展省级(含)以上教研科研课题研究给予一次性资助。

  (五)资助民办学校提升办学条件,重点是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功能教室和信息化建设。

  (六)奖励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安全办学。

  (七)建设和维护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信息。

  (八)组织项目评审和开展专项审计。

  (九)其他经政府同意安排的项目。

  根据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申请专项资金的,采取核准的方式确定;根据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申请专项资金的,采取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根据第七项、第八项申请专项资金的,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采取评审方式项目的申报条件及评审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条件。

  1.学校依法设立3年以上,发展潜力良好;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通过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验收,高中阶段学校通过市一级以上学校等级评估;

  3.依法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纪违法办学行为,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

  4.校园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明显,近3年没有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5.重视师资建设,按规定与教职员工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6.管理制度健全,办学相关证照齐全;

  7.财务管理规范,产权明晰。

  (二)申报程序。

  每年申报一次,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申报条件的民办学校,于每年4月1日至30日,到属地所在区(含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评审程序。

  受理申报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下达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具体补助、奖励和资助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学校举办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等。

  政府资助的专项资金用于硬件建设的,举办者不得占为己有,在举办者变更、清算时,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请资格,并停止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2年。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有其它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专项资金,并停止专项资金申请资格3年。

  第十三条  各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专项资金管理按照《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教〔2011〕336号)规定执行。

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补贴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进行,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区学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市级财政可综合考虑各区负担和财力等因素,予以适当的转移支付财力补助。

  第四条  学位补贴对象为在本市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符合本市义务教育免费就读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受委托学校需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含新区公共事业局,以下统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受委托学校签订委托协议,并在学年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下学年受委托学校名单。

  第六条  各区按小学不超过每人每年7000元、初中不超过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给予学位补贴(以上学位补贴已包含本市免费义务教育财政补助)。

  受委托学校的收费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最高补贴额度为其收费标准。受委托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受委托学校仍可根据本校的服务内容向享受学位补贴的学生收取餐费、校车费、校服费、住宿费等自愿选择的代收费项目的费用。

  学位补贴资金拨付前学校可正常收取学生学杂费,学位补贴资金拨付后应全部返还学生,用于抵减学生应缴学杂费。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区财政学位补贴的学生,其学位补贴标准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核。与本市义务教育免费对象资格审核一并进行。

  第八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齐受委托学校提交的学生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条件学生名单送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教育部门提供的学生名单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第九条  市、区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学位补贴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监管。

  第十条  受委托学校若有弄虚作假或使用补贴资金不当的,从下一年起3年内取消各类奖励和资助资格,依法追究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查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学位补贴工作按照《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深教〔2012〕426号)规定执行。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留住优秀人才,稳定教师队伍,鼓励优秀教师在本市民办中小学长期从教,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民办中小学日常工作属地管理原则,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以下简称从教津贴)发放工作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区从教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市级财政可综合考虑各区教育负担和财力等因素,予以适当的转移支付财力补助。

  第四条  享受从教津贴对象为现正在本市民办中小学校教学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任教师:

  (一)在本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3年以上,其中在现学校连续任教满一个学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证;

  (三)在本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期间已参加社会保险;

  (四)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从教时间计算至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校历学年结束时间。学年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第五条  每所学校可享受从教津贴的教师总人数上限按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的有关要求核定,实有符合条件的教师人数低于上限人数的,按实有人数发放从教津贴,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由学校参照本办法自行发放。

  第六条  从教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每学年发放一次,每次发放12个月。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含新区公共事业局,以下统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教师从教津贴的资格审查的组织工作,确保从教津贴在学年结束前发放到位。

  资格审核和经费拨付程序如下:

  (一)各学校根据要求对本校教师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教师名单应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步名单后,应在区教育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财政部门拨付经费;

  (三)各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发放标准后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核拨经费到学校,由学校发放到个人。

  第七条  从教津贴标准。连续从教3年(即36个月)以上的,从第4年(即第37个月)开始发放从教津贴,发放标准为:连续从教满3年的,每人每月450元;自3年以上每满1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增加金额累计至从教满10年止;10年以上的,按照从教满10年计发。

  第八条  实施从教津贴后,各学校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对发现有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学校,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3年内取消该校申报各项奖励和资助资格。

  第九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发放从教津贴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建立举报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从教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当次申报资格外,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将民办中小学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检,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督促民办中小学提高教师工资福利水平。

  第十一条  各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区实际,在不低于全市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其他奖励性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从教津贴发放工作按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深教〔2012〕426号)规定执行。

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的审核和评奖程序,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核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三条  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以下项目给予奖励或资助:

  (一)对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按照全市教育系统评优评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通过市级以上教(办)学水平评估的进行一次性奖励。

  (三)对承担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在研)的进行一次性资助。

  (四)每3年对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评审的优质办学学校进行奖励,获奖率为全市学校等级为市一级以上的民办中小学学校总数的20%。

  (五)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要求,对需要在限期内达标的改善办学条件项目进行适当资助(具体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年申报前公布)。

  第四条  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相应的一次性奖励或资助:

  (一)通过市级以上的教(办)学水平评估。

  (二)承担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务院各部委批准立项的或直接下达的国家级子课题在研课题(国家级课题条件)或由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及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厅、科技厅等部门批准立项的在研课题(省级课题条件)。

  符合《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条件,且教师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上一年度《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同类教师月平均工资水平的,可申报优质办学奖励和改善办学条件项目资助。

  第五条  奖励和资助按照下列规定程序申报、评审: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校按要求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含新区公共事业局,以下简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二)初审。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学校的申请后,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学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区教育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在申报材料上加盖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公章后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核准(复核)。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或核准,并对需组织评审的项目经复核后提交评委会评审。

  (四)评审(验收)。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建设完成的验收项目进行验收,对评审项目组织评委会进行评审。验收和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五)拨付经费。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奖励和资助标准拨付经费至各区财政部门,由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学校,由学校按规定使用,不得发放至个人。

  第六条  奖励和资助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办学水平评估奖励:每所中学50万元,每所小学40万元。

  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市一级以上学校评估和市级以上高中教学水平评估的,按照省一级学校每所60万元、市一级学校每所50万元、国家级示范性高中每所100万元、省高中教学水平评估每所80万元、市高中教学水平评估每所6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每个国家级重点课题资助5万元,每个国家级一般课题资助3万元,每个省级重点课题资助3万元,每个省级一般课题资助2万元。

  (三)优质办学奖:每所高中(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60万元,每所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50万元,每所小学30万元。

  (四)资助标准不超过该项目所需经费的50%,原则上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项目对等条件100%资助。

  第七条  学校获得的奖励和资助经费按照《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检查、监督,若民办学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资助经费,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报资格,追回已奖励或资助的全部资金,并停止其申报资格2年;若民办学校违规使用奖励或资助经费,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追回奖励或资助经费资金,并停止其申报资格3年。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核准、验收、资金拨付按照《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细则》(深教〔2012〕426号)规定执行。

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本市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在本市幼儿园长期从教,促进和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根据《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教规〔201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以下简称从教津贴)发放对象为在本市各类幼儿园任职的非在编保教人员,包括教师、保健人员和保育员。

  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非在编保教人员从教津贴的申请与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教津贴的申请与发放工作由幼儿园所在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实施。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从教津贴的申请与发放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从教津贴所需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所在区财政保障。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从教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第五条  享受从教津贴的保教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幼儿园连续工作3年以上,并在现幼儿园任职满1年;

  (二)教师应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卫生保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参加儿童医疗保健专业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保育员应取得岗位培训证;

  (三)参加社会保险;

  (四)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责任事故;

  (五)无违法违纪行为。

  连续从教时间计算至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校历学期结束时间。学期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第六条  按照本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和规范化幼儿园标准的有关要求,核定每所幼儿园可享受津贴的保教人员各岗位人数上限。符合条件保教人员的实有人数低于上限人数的,按实有人数发放从教津贴;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由幼儿园参照本实施细则自行发放从教津贴。

  第七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本区幼儿园保教人员从教津贴的资格审核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保教人员从教津贴的资格审核工作。

  第八条  幼儿园保教人员从教津贴资格审核和经费核拨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各幼儿园根据要求对本园保教人员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应在园内或本园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相关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后,应在相关网站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幼儿园的申报名单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

  (三)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经费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核拨到各幼儿园。

  第九条  在本市幼儿园连续从教3年(即36个月)以上的,从第4年(即第37个月)开始发放从教津贴,发放标准为:连续从教满3年的,每人每月450元;自3年以上每满1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增加金额累计至从教满10年止;10年以上的,按照从教满10年计发。

  第十条  实施从教津贴后,各幼儿园不得降低或以从教津贴抵扣保教人员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幼儿园降低或以从教津贴抵扣保教人员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3年内取消其申报各项奖励和资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从教津贴发放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从教津贴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保教人员的备案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将教职工待遇保障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督促幼儿园提高保教人员工资福利水平。

  第十三条  各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区实际,在不低于全市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深教〔2013〕199号)中的《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