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文旅市〔2018〕39号
各地级以上市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支队,深圳市通信管理局:
现将《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准入标准和申办程序
在2013年,全省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准入试点、取消对上网服务场所的总量和布局限制、对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方式限制的基础上,按《通知》要求,进一步降低上网服务场所的设立条件,上网服务场所最低营业面积统一调整为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今后,凡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审批。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实行“先照后证”,即申请人应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筹建申请,获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意见书依法办理信息网络安全等相关手续,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办理(具体指引详见附件)。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二、开展长效机制试点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允许试点地区不对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时间作出统一规定;允许上网服务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允许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允许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公共建筑依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立上网服务场所。
重申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上网服务场所的规定。其中“200米范围”的测量方式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及相关法律解释执行。
三、加强执法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各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分工协作,加大对无证照经营上网服务场所的查处力度。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取缔,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粤文市〔2015〕87号)同时废止。
附件: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指引(略,详情请登录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消防总队(代章)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