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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申请办理规程的通告

时间 : 2019-07-06 11:09:09 来源 : 中山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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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我市行政审批改革中“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申请核定”事项受理窗口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工作向网上办事大厅集中的调整,根据《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14)、《中山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实施方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结合中山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试点工作的具体实际,市水务局联合市住建局修订了《中山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申请办理规程》。现将本规程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可以提出用水定额调整申请:

  1、属于市供水有限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本市城区居民。

  2、户内用水人数超过4人,且近一年月均用水量超出23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户。

  二、提交材料

  申请人申请调整用水定额须如实填报《中山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申请表》,并按申请类型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普通居民户用水定额调整申请

  1、用水地址与户口簿地址相符的,提交户口簿。

  2、用水地址与户口簿地址不相符的,提交户口簿和房产证明(房产权属人须是户口簿成员之一;房产证明为房地产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或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下同)。

  3、上述情况以外,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的,还须提交结婚证;子女与父母分属不同户口,或属同一户口但户口簿不能直接证明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提交出生证明;随本市居民同住的暂住人员,凡16周岁(含)以上的提交《广东省居住证》,16周岁以下的提交《十六周岁以下暂住儿童随行卡》。(《广东省居住证》和《十六周岁以下暂住儿童随行卡》可到辖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4、其他分属不同户口簿的人员合住的,提交户口簿以及居住地居委会的核实证明。

  5、其他外市人员、港澳居民及外籍人士,在中山购房居住的,提交房产证明和身份证;与本市居民合住的,提供身份证以及居住地居委会的核实证明。

  (二)出租屋用水定额调整申请

  出租屋用水定额调整申请须提交《房屋租赁证》或《出租屋登记备案回执》。(《房屋租赁证》可到辖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办理;《出租屋登记备案回执》可到辖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三)集体宿舍用水定额调整申请

  1、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的,提交房产证明、集体宿舍居住人数的单位证明;房屋产权不归单位所有的,按照“(二)出租屋用水定额调整申请”条件办理。

  2、个体工商户提供自有房产作员工宿舍的,提交营业执照和房产证明;房屋产权不归个体工商户所有的,按照“(二)出租屋用水定额调整申请”条件办理。

  三、办理程序(一)网上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须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注册(普通居民户和出租屋注册个人用户,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注册企业用户)并登录,对应中山市水务局的“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核定”服务事项,网上填写《中山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申请表》。(网址:http://zsbs.zs.gov.cn/zsonline/)

  网上申报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前往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大厅水务局窗口提出网上申报协助。

  (二)现场提交证明材料

  网上申报成功后,申请人前往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大厅水务局窗口,按照提交材料的要求,现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三)材料审查

  市水务局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条件不符合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场与申请人预约核查日期。

  (四)受理审批

  市水务局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核定工作,并将核定结果反馈市供水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人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查询核定结果。

  (五)延续申请

  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核定结果,自核定后的第一个抄表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每户月用水定额则自动回归到23立方米/月的基础水量标准。

  核定结果到期,需要延续申请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到受理窗口重新办理申请。

  四、其它事项

  (一)凡属居民生活小区清洁绿化用水、建筑工地临时生活用水的,须先网上提交《中山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申请表》,经市水务局现场核查,并核实水表户号和用水类别无误后,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收费。

  (二)市供水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用水定额调整核定结果,执行生活阶梯式计量水价,不得擅自减免收费。确因公共设施建设或自然灾害等非申请人的原因损坏水管导致用水量突增的,申请人可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免除超定额部分水量的加价收费,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城区60岁以上的独身或无子女用水户,以及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用水户,按照《中山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实施方案》(中价〔2008〕51号)给予减免定量水费的优惠。

  (四)对于水表用水类别改变或划分错误的,用水户应及时向市供水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用水类别。

  (五)本办理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2009年2月23日颁布的《中山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申请办理规程(试行)》同时废止。特此通告。

  附件:中山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申请表


中山市水务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