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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19-07-06 15:49:47 来源 : 韶关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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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府办〔201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与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韶关市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提高我市装备制造企业自主设计和制造能力,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和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信局负责我市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的认定和管理,旨在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领域自主研制的高新技术装备、大型成套装备及其关键部件。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结合《珠江西岸先进装备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重点产业领域和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急需、能够有效补齐做强产业链的短板装备;产业化、市场化前景良好,能够快速形成产业发展新优势的新兴装备;自主安全可控,能够有效支撑和服务智能制造的重大智能制造装备部件、系统和成套生产线。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是指市内企业首家自主研发制造并经用户使用的产品。

  第五条 申报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成套装备售价在50万元以上;

  (二)单台装备售价在20万元以上;

  (三)关键部件售价在1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产品符合第三条所规定的认定范围;

  (二)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

  (三)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或产品的关键部件、关键技术和关键工艺获得专利证书;

  (四)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

  (五)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

  (六)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申报产品为近3年内开发成功的产品。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申报材料的产品汇总报至市经信局。

  第八条 市经信局收到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后,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邀请3名以上专家参与首台(套)产品评审认定工作,并进行现场审查,听取申请单位的陈述和答辩。专家须对出具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审核结果公布。

  (一)认定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首台(套)产品认定名单在市经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可接受质询,质询期为5个有效工作日。

  (二)公布结果。根据认证公示结果,经市经信局审核同意后,确定首台(套)产品认定名单,在市经信局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单位需向所在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韶关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申请报告书和申请表(见附件1、2);

  (二)提供与申报产品直接对应的已经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内容与产品核心技术的关联性说明,以及发明专利申报、受理等能反映专利实质内容及过程的完整材料(不得为外观专利,专利内容必须与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项目的,所用专利应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三)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关键性能技术参数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出具检测报告所发生费用的发票(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四)产品检测报告应加盖“CMA”、“CAL”、“CNAS”等标识(船舶、海工装备、通用航空、轨道交通等装备产品应提供行业内公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如第三方检测机构暂时无法出具检测报告的,申请企业应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其它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报告);

  (五)提供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对应的技术查新报告;

  (六)提供与申报产品相符的用户使用报告;

  (七)申报单位应提供产品销售合同;

  (八)申报单位应提供申报产品销售发票(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提供增值税发票;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提供普通发票)及相应的银行凭证(发票内容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九)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或多证合一的营业证照;

  (十)提供设备彩色照片(包括设备全貌和铭牌);

  (十一)申报单位应提供申报产品行业生产标准的有关材料或说明;

  (十二)如存在关联交易,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

  (十三)两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内专家(非本单位及关联单位人员)出具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推荐函,并附专家简介和职称证明复印件。

第六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对于市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量产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具有发明专利的按单台(套)售价的25%给予奖励;实用新型专利的按单台(套)售价的1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台。

  第十二条 对属于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的产品,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首台(套)奖励扶持政策。对于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资金的产品,下一年度市财政按1:0.5给予配套奖励,成套装备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套,单台设备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要接受各级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企业如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产品认定行为的,撤销认定结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对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或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取消其评审成员资格,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韶关市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申请报告书参考提纲

  2.韶关市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申请表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韶关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