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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都市农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 : 2019-07-06 16:42:13 来源 : 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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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都市农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5日

关于加快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农业发展格局的决策部署,并落实我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发展集生产、生态、生活功能于一体的都市农业,提升都市农业发展水平的指示精神,现围绕落实《关于推进都市农业发展的意见》和统筹水乡发展的有关精神,就用地、财政及配套服务等方面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用地政策

  (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在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中分出永久基本农田,将其划入禁止建设区,对该类地区实施最严格保护,杜绝一切开发性建设,保障农业用地的稳定性。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土地规划控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鱼塘、园地严格保护,确保规模农地有稳定的经营年限,并在下一轮土规控制期限内最大程度地保持用地性质不变。

  (三)落实农业产业园用地政策。市级农业产业园可按园区面积5%的比例规划建设一定标准的配套设施、农产品加工流通项目、观光休闲农业项目、停车场以及6米以上园区道路。园区生产设施(温室大棚、排灌渠等)、服务于生产的配套设施(办公管理用房、仓储用房、工具房、变电房、水电泵房、工人宿舍等)、不破坏耕作层且易于复耕的旅游休闲设施以及6米以下道路等,其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所涉及建筑物按临时建筑形式处理。其他涉及永久性建筑的项目用地,由园区所在镇街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予以支持。

  (四)提供观光休闲农业项目用地支持。对于市级园区以外的规模化生产基地以及农场、果园、鱼塘等发展的观光休闲农业项目,配套建设以钢类结构、竹木结构为主,不破坏耕作层且易于复耕的农家乐小餐厅、小型农业科普展览、农耕文化展示场所以及凉亭、钓鱼台、厕所等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相关建筑物按临时建筑形式处理。

  二、财政政策

  (一)推动农业科技进步

  1.安排农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农业科技创新适度倾斜,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900万元农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围绕我市大宗农产品开展新品种选育和配套栽培技术研究、生物技术研究和种苗培育、农业安全生产技术研究等,实施农业科技创新,对农业科技成果进行奖励。

  2.安排农业人才引进及培养资金。在“人才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业科技人才及农村实用人才培养。

  3.安排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支持开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筛选发布与推介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户,分别给予10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生产资料投入补助。

  (二)大力发展农机设施装备

  1、提高大棚补贴标准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限额。对温室大棚及棚内装备按投资(购置)金额的30%进行补贴,适当提高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对水乡地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在全市基础上提高20%。

  2、实施补贴倾斜政策。财政补贴资金重点投向农业园区、规模化基地和水乡地区,重点扶持大户发展,取消对小规模种养代耕农的补贴。

  3.适时调整农机补贴产品目录。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需要,每四年制定并发布一次《东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将实用农机设备纳入市目录补贴范围。

  4.设立设施农业示范基地专项奖励资金。对经认定的市级设施农业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奖牌。

  (三)推进农业产业园建设

  1.维持市级园区财政补助项目基准造价。除园区主干道路、桥梁因建设规模控制需调整(由宽8米调整为宽6米),财政补助造价标准按比例折算外,其余六大类项目(农田林网、供电设施、标准化农田及果园、标准化鱼塘、现代化温室大棚、自动化灌溉系统)财政补助项目基准造价暂维持不变。已批准建设的市级园区,市镇财政按原定分担比例投入;新批准建设的市级园区,市镇财政按批准时园区所在镇街所属类别对应的分担比例投入。对水乡地区的市级园区,上述补助项目的市财政资金投入在此基础上提高20%。

  2.允许镇街多渠道筹措配套资金。除道路桥梁、农田林网、供电设施等三大类基础设施项目仍按照现行市镇配套投入资金的规定执行外,对标准化农田及果园、标准化鱼塘、现代化温室大棚、自动化灌溉系统等四大类项目,镇街配套资金可多渠道筹措解决,市财政资金按工程进度进行阶段性补助。

  3.设立市级园区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省级称号的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安排园区管护资金。承担园区建设任务的镇街,按园区每年租金收入的3%安排维护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的维护,并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5.鼓励支持镇街建设镇级农业产业园。对由镇街规划建设、连片面积300—1000亩、且经市认定的综合型或专业型镇级农业产业园,市财政对园区内主要的基础设施与生产设施等建设项目,包括农田道路、农田排灌渠、温室大棚、自动化灌溉系统、配电设施、农田林网、标准鱼塘等按基准造价(参照市级农业产业园相应项目基准造价的80%)给予补助,市镇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为4:6。对水乡地区的镇级园区,上述补助项目市财政资金投入在此基础上提高20%。

  (四)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1.全面推行土地流转奖励政策。对流转合同期5年以上、规模经营面积50亩以上且符合其它奖励条件的耕地流转双方,根据流转合同期限和规模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基础奖励,流出方分档次每亩奖励200—500元,流入方每亩奖励100元;在此基础上,从次年起对流转合同期10年以上、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流出方给予追加奖励,根据流转合同期限和规模经营面积,分档次每两年每亩奖励200—300元。对水乡地区,上述基础奖励及追加奖励在此基础上提高20%。

  2.增加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每年安排800—1500万元对农业龙头企业实施贷款贴息,根据农业龙头企业的经营规模、贷款规模以及申请贴息规模,安排相应贴息资金,每年贷款贴息比例保持在15%左右。

  3.增加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200万元专项资金,对当年列入扶持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对成功申报成为省、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

  提高高标准农田投入标准。实行高标准农田每亩4200元的投入标准,其中1200元由省财政补助,3000元由市镇财政按镇街所属类别对应的分担比例承担。对水乡地区的高标准农田,市财政资金投入在此基础上提高20%。

  本项目所需市财政投入由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

  (六)鼓励发展农业品牌

  1.奖励农业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涉农类)称号以及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企业,新获得“三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或单位,分别按照《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奖励。对新增认证产品的“三品”认证企业或单位,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认证费用补贴。

  2.加大品牌推广力度。每年安排70万元,用于扶持东莞名特优新农产品开展品牌经营、品牌推广,以及补贴企业参展布展等费用。

  3.加强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对获得省级标准化生产示范区项目立项的单位,安排15万元作为项目建设配套资金。

  (七)积极发展观光休闲农业

  1.设立观光休闲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由村(社区)投资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观光休闲农业项目,按项目基础设施、建筑房屋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水乡地区的补助标准按实际投入的8%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资金限额不超过60万元。欠发达村投资发展观光休闲农业项目,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纳入欠发达村优质项目支持范围。对企业投资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观光休闲农业项目,按项目基础设施、建筑房屋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

  2.设立休闲农业示范点奖励资金。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称号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提供税费优惠。适当降低观光休闲农业项目经营主体相关税收税率;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银信部门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观光休闲农业示范点称号的经营主体提供30万元以下的贷款免担保优惠;供电、供水部门提供农业用电、用水价格优惠等。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农业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农业环境保护力度,对规模农业用地附近的建设项目规划,应征求农业主管部门意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对周边农业环境的影响,保障土壤、灌溉水、空气等不受化学药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营造优良发展环境。交通、水利、市政、供电、供水、电信等职能部门大力支持涉及农业项目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道路、排水排污排涝、环卫清洁、用电、用水、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为农业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搭建镇级土地流转平台,协调、管理土地流转工作;规范土地流转双方合同签订工作,实行土地流转合同镇村见证制度。

  (四)完善产业扶持机制。对符合财政扶持政策、因年度资金额度安排限制当年未能享受政策的企业、单位和农户,可于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安排。协调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向农业龙头企业、“三品”认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提供资格评定、项目资金申报、产品认证指导、人员培训教育、环境监测等方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名牌产品及“三品”认证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按照我市扶持政策给予支持,争取上市融资。落实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对发展观光休闲农业、入驻农业产业园区经营企业(单位)对照相应行政许可事项,前置改后置,先发照后发证,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专人跟进,快速办理相关手续及证照。

  (五)鼓励农业招商引资。对在引进项目和资金中发挥媒介作用,做出贡献的国内外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动员社会力量拓宽农业引资渠道。

  四、其他事项

  (一)上述条文所称水乡地区是指按《东莞市统筹水乡地区发展实施方案》划分的统筹发展重点区域中的中堂镇、望牛墩镇、麻涌镇、洪梅镇、道滘镇,以及统筹发展协调区域中的石龙镇、万江街道、石碣镇、高埗镇、沙田镇(不含虎门港)。

  (二)以上政策措施由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相应的申报认定程序、奖补标准及资金管理制度后执行。须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的,按相关程序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以上政策措施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