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施工、监理承包商(以下统称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企业信用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工人工资。
第三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
第六条 承包商履约评价按照合同签订内容实行日常分阶段和最终单项合同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
一、分阶段评价是按照合同工期实行三个阶段的日常承包商履约评价。其中:
房屋建筑工程:第一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基础验评;第二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主体验评;第三个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合同工程规模为单栋工程的,应按该栋工程的施工、监理承包商履约情况,分别作出阶段评价结论。房屋建筑工程合同工程规模为多栋工程的,应按每栋工程的施工、监理承包商履约情况,分别作出阶段评价结论。
市政道路工程:第一阶段为施工准备阶段到完成路基施工并验评;第二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路面施工并验评;第三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市政桥梁工程:第一阶段为施工准备阶段到完成桥梁桩基施工并验评;第二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桥梁墩台及桥跨承重结构施工并验评;第三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市政给排水工程:第一阶段为施工准备阶段到完成1/3管道铺设施工并验评;第二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2/3管道铺设施工并验评;第三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市政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第一阶段为施工准备阶段到完成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并验评;第二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并验评;第三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二、最终单项合同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应按该单项合同工程的施工、监理承包商履约情况,分别作出评价结论。
第七条 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评价是从项目机构人员到位、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作出评价。具体详见《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
对监理承包商的履约评价是从项目人员配备、履约质量、进度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作出评价。具体详见《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
最终单项合同工程的施工(监理)承包商履约评价是根据各单栋工程或单项合同工程的第一至三阶段得分的综合平均分,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工期履约、质量履约、造价履约等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具体详见《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商单项合同工程履约评价报告书》
第八条 承包商的履约评价是由工程建设单位(合同签订的发包人)(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对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履约评分表对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履约行为的具体评价。
评价单位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九条 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按工程进度、建设规模和合同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分阶段或最终评价承包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履约行为。
一、评价单位应当按照三个阶段给出单栋工程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以下简称阶段评分表)。
二、评价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出具《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商单项合同工程履约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价报告书),给出最终的承包商单项合同工程的履约评价结论。
第十条 《评价报告书》给出的承包商单项合同工程履约评价结论按“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划分。
履约评价结论为“良好”的,给予企业信用分值加“50分”;
履约评价结论为“合格”的,给予企业信用分值加“20分”;
履约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给予企业信用分值扣“50分”。
对评价单位按照三个阶段给出的《阶段评分表》在“65分”以下(不含65分)的,每个阶段的给予企业信用分值扣“10”分处理;在“65分”以上(含65分)的,每个阶段的给予企业信用分值加“10”分处理。
第十一条 凡单项合同工程的施工(监理)承包商在合同计划完成时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报告》中所注明的验收时间为准,并不迟于施工合同签订的计划完成时间)的,一次性给予企业信用分值加“100”分。
第十二条 评价单位应当在出具《阶段评分表》后2个工作日向市住建局四号办事窗口提交《阶段评分表》原件;市住建局收到后即时按照本办法的第九条规定进行信用分值记分,同步对外公示。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向市住建局提交评价单位对施工、监理企业出具的《阶段评分表》复印件和《评价报告书》原件;市住建局在通过办结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同步进行信用分值记分,同步对外公示。
评价单位在向市住建局提交《阶段评分表》、《评价报告书》时,应当将评分表、报告书抄送被评价对象。
第十三条 承包商对评价单位出具的《阶段评分表》、《评价报告书》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市住建局信用分值记分公示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局)提出书面申诉报告(附评价单位出具的《阶段评分表》或《评价报告书》、相关申诉材料);规划建设办(局)应在收到申诉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承包商履约评价申诉调查表》并提交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对申诉结论进行复核后3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回复,同时对需要撤销或变更的扣分或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十四条 承包商对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局)提出书面报告(附建设单位出具的《阶段评分表》,对不能出具的需说明理由);规划建设办(局)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申请人。对经镇(街)规划建设办(局)处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向市住建局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凡未完工的工程均须按照本办法实行日常分阶段和最终单项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提交《阶段评分表》、《评价报告书》。工程建设单位(合同签订的发包人)、承包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凡向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局)、市住建局提出工人工资、合同纠纷调解的,均需按规定提交《阶段评分表》。
附件:1、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略)
2、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略)
3、《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报告书》(略)
4、《承包商履约评价申诉调查表》(略)
(附件详情请登录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