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单位:
2015年底,广东省住建厅发出《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建市〔2015〕257号),并就我省实施该规定提出了意见。现将有关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现将我局落实上述文件精神、调整建筑市场有关管理措施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筑企业信用管理措施的调整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
1.取消施工、监理企业相关人员定期到市住建局指模签到手续;不再办理建筑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含预拌混凝土)、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下同)信用手册申领及复查事项,原已办理信用手册的企业统一改为信用信息档案。
2.建筑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不再设“可用、已撤销或暂停使用”的状态,改为设“正常登记”、“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指受到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措施等限制)两种状态,企业状态可在“东莞建设网—企业信息栏”中查询。
其中,2016年5月1日至7月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
(1)建筑企业已于2016年5月1日前向我局提交办理信用手册未办结的,请重新按照我局信用信息档案指南,网上提交信用档案信息并到窗口领取新受理号,已提交过的书面资料可无须重复提交。
(2)新进莞的建筑企业可按照我局办事指南提交企业基本资料办理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手续,领取IC卡,并可根据自身需要登记项目负责人及办理指模采集手续。
(二)从2016年7月1日起:
2.原已办理信用档案的建筑企业,我局将简化原信息内容,不再设《企业在莞技术管理信息表》、《企业注册人员信息表》等内容,只需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的基本信息、在莞承接工程信息(包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及相关的行为及信用分值信息组成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3.建筑企业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手续时,应一并提交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作为承接业务资格确认的必备资料;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有变更的,可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或变更时一并提出变更。
二、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措施的调整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日为过渡期间,过渡期间开标的项目招投标实施如下做法:
1.原要求具备信用手册的企业统一改为信用档案。未办理信用档案的企业,参加投标前应按我局要求办理信用档案,领取IC卡,并可根据自身需要登记项目负责人及办理指模采集手续。招标人将不接受未领取信用档案的企业参与投标(园林绿化项目除外)。
2.投标数据的确定。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信用档案信息,以保证企业和人员各类证件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投标会现场的企业、人员信息以我局信用档案系统信息为准,并一律采用投标当天凌晨1:00时的系统信息数据。
(二)2016年7月1日后开标的项目招投标,全面采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投标企业信息库和招标代理企业信息库数据。
1.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措施的调整
(1)开放信用档案的限制。
(2)建立投标人承诺制。
2016年5月中旬起(具体时间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投标人可自行在网上办理投标企业信息库帐号的激活手续,投标人应对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虚报或误报带来的一切后果。
(3)投标数据的确定。
2.关于招标代理企业管理措施的调整
(1)放开信用档案的限制。
2016年5月中旬起(具体时间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招标代理可自行在网上办理招标代理企业信息库帐号的激活手续,应对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虚报或误报带来的一切后果,我局将对招标代理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进行抽查。
(2)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要求。
①经社会化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工程建设类或经济管理类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②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招标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师等职业资格(或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之一,并在本单位注册。
(3)加强招标代理诚信管理。
(4)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招标人的义务。招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负主体责任,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从2016年5月1日起,招标人在开标时应当对拟中标人的企业证件和项目负责人证件原件进行核验,发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拒绝其投标,并制作记录。
(四)加强标后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是加强中标企业人员信息的公示力度。二是严查中标企业是否提交虚假资料或无效资料中标,影响中标结果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三是重点查处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
我局原发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14日